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215號
TCDV,102,司催,1215,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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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盧永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到期日、
  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發票人黃添全之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
  發票地為臺中之佐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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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