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215號聲 請 人 盧永安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到期日、 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二、請提出系爭支票發票人黃添全之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 發票地為臺中之佐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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