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5374號
TCDV,102,司促,45374,201312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374號
債 權 人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漢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
  ㈡債務人李漢堂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