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學者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美惠
被 告 甲○○.史密斯
乙○.史達林
右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而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案件,業經 本院以其犯罪嫌疑不足而裁定駁回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子 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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