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923號
TCDV,102,司促,44923,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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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923號
債 權 人 徐純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淑芬即私立杏德護理之家洪志興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私立杏德護理之家之組織型態為何?併請
   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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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