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073號
TCDV,102,司促,44073,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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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73號
債 權 人 洪欽敏即億峰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狀附支票發票人
   均非債務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債務人為背書人併
   請提出背書之證明) 。
  ㈡票號A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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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