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4021號
TCDV,102,司促,44021,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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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4021號
債 權 人 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富實業有限公司蘇偉涵李政諺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蘇偉涵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敍明對其請求及請
   求連帶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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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云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