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931號
TCDV,102,司促,43931,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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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31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 理 人 黃雅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宗德堡勝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間是否為「連帶」給付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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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勝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