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921號
TCDV,102,司促,43921,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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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21號
債 權 人 吳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細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永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提出其為背書
   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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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