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921號
債 權 人 吳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細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永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提出其為背書
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