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275號
債 權 人 林家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秀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辰冠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是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請敘明利息起迄日為何?並
提出FB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FB0000000支票經背書轉讓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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