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123號
債 權 人 增田行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浩天即鄭耀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