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123號
TCDV,102,司促,43123,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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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3123號
債 權 人 增田行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浩天鄭耀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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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