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27號
債 權 人 聯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清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確認聯發鋁業有限公司、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是否均為本件請求之債權人、債務人抑或僅為各自
請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其中新臺幣
23,100元貨款部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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