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023號
TCDV,102,司促,42023,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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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023號
債 權 人 朱美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細屘鄭月紹陳永青即陳富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票據號碼NYA0000000之支票發票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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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