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879號
TCDV,102,司促,41879,20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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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879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加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宗榮劉秀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及法律依據。
  ㈡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
   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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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