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976號
聲明異議人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債 權 人 許蕙齡
上列異議人對債權人許蕙齡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
助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五日所核發之一0二年度司促字第四○九七六號支付命令撤銷。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2項 、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 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組織業已消滅, 本會內部已無該組織存在,本件支付命令債權人所主張之債 權,業經判決確定,如有時效消滅之情形,屬請求權時效抗 辯之情形,就已有確定判決之債權再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 無據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許蕙齡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 互助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其請求原因事實業經本院九十四 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確定,此有該判決書暨其確定 證明書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本件 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