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0123號
債 權 人 莊欣儀
法定代理人 秦丕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俊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同法第 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俊 宗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兩造間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 鳳簡字第429號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函102年12月4日雄院高民品102鳳簡429字第7249號函及聲 請人所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鳳簡字第429號判決書影 本一份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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