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9973號
TCDV,102,司促,39973,201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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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973號
債 權 人 蕭雪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 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依狀附證據系爭之 支票受款人為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㈢本件所 請求之利息是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抑或其他計算方式。此項裁定 已於102年1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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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