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490號
TCDV,101,重訴,490,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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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   告 吳進添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曉菁  律師
被   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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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