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31號
原 告 劉慧敏
劉志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
被 告 陳弘旭
訴訟代理人 呂昭賢
被 告 周銜治
張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莘薾
被 告 謝尚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