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31號
上 訴 人 桂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麗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1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林慧欣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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