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19號
TCDV,101,訴,2219,2013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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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林翔和即林冠亨
上 訴 人 吳藍金英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
9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10月1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新臺幣(下同)13,710元,此項裁定於102 年10月7 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僅繳納3,710 元,尚有 10,000元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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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