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15號
TCDV,101,訴,2215,20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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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215號
原   告 李素貞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香宇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敏如
複 代理人 楊雅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㈠被告在台中市○ 區○○路00000 號房屋使用冷氣、空調等設備所產生之音量 ,於上午7 時至晚上8 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0分貝、低頻20 分貝;自晚上8 時起至晚上11時止,不得超過全頻40分貝、 低頻20分貝;自晚上11時起至翌日上午7 時之間不得有聲響 侵入台中市○區○○路00000 號4 樓。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 下同)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02 年11月18日之更正聲明狀, 將上開第㈠項聲明變更為:被告所有於門牌號碼台中市○區 ○○路00000 號、2-107 號房屋使用冷氣、空調等設備所產 生之音量,於上午6 時至晚上8 時止,不得超過60dB(A) ; 自晚上8 時起至晚上10時止,不得超過55dB(A) ;自晚上11 時起至翌日上午6 時止,不得超過45dB(A) 。其訴雖有變更 ,惟均係本於請求被告改善其所使用冷氣所產生之噪音之同 一事實,合於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00 號4 樓房屋之實際 所有權人,系爭房屋平日係供原告住家使用。而被告所有台 中市○區○○路00000 號、2-107 號大樓( 即美術皇家大樓 ) ,與原告系爭房屋所屬大樓即台中市○區○○路00000 號 ,為前後棟相鄰建物。美術皇家大樓為一煙囪式建物,被告



於大樓內側位置設置冷氣,空調等設備,長期日、夜運轉產 生極大噪音,侵入與該大樓相鄰之原告居住之房屋,嚴重影 響原告之生活品質,產生睡眠障礙、焦慮等症狀。被告公司 所製造之噪音,經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多次現場測試,均 證明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被告嗣後雖於大樓內側中庭上空加 裝巨型空調外罩,但噪音問題仍未改善,反產生更大之共嗚 效果。
㈡為達行政上有效管理、取締之結果,噪音管制標準係取統計 學上之平均值(或更寬鬆)為標準,然不等同於一般人或聽 覺較靈敏之人社會生活上所可容忍之標準。且依中華民國音 響學會「研擬低頻噪音管制規範及航空噪音監測紀錄提報規 定」結果:文獻指出,對於聽覺比較靈敏的人(測試結果統 計占前10% ),其最小聽力閥約較50% 的人(類似平均值之 取樣比例)要低將近10分貝,以20Hz的聲音為例,當音量達 75分貝時,對聽覺靈敏排在前50% 的人來,剛好開始聽到該 20Hz聲音(響度0 phone ),但對聽覺比較靈敏的人(測試 結果排前10% )來說,75分貝音量不僅僅是聽到,而且響度 已經接近30phone 。... 當低頻噪音對於一般聽力的人尚未 達到困擾的情形時,對聽力較靈敏的人,可能已經產生生活 上的干擾。故而,足認在噪音管制標準值以下10分貝之噪音 已足以對聽覺較靈敏之人產生生活上的干擾。又依據高雄醫 學院郭宏亮教授提供之「睡眠與噪音」之關連顯示,在噪音 值達60分貝時,71% 的人在一度睡眠時會受干擾,達64分貝 時,二度睡眠會受干擾,即無法進入更深層之睡眠,達到休 息的效果,在低頻噪音對生理之影響,則顯示可造成頭痛、 焦慮、失眠等症狀。
㈢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 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第213 條第 3項分別訂有明文。又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 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 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 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 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74 條、 第793 條亦有明文。另按法律所定不動產相鄰關係,係以調 和利用不動產所產生之衝突,俾發揮其經濟功能為目的,自 應重在不動產利用權人間之關係,而不應重在不動產所有權 之誰屬。參酌民法第833 條、第850 條、第914 條不動產用 益權人亦可準用相鄰關係規定之立法意旨,應認相鄰關係不 僅法律所規定者有其適用,即承租人、使用借貸人等權利人



相互間及其與所有人相互間,均有其適用。又不法侵害他人 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不 法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 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可參。 ㈣原告為系爭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因被告所製造之 噪音,生活品質及身體健康、精神狀況均受嚴重影響,參酌 上開噪音與睡眠及生理之影響分析,被告所製造之噪音,已 足以導致一般人暨聽覺較靈敏之人可受干擾之噪音,使原告 無時無刻受該噪音影響,受害情節非屬輕微,爰依法請求被 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60萬元,並請求排除被告製造噪音之 侵害。
㈤聲明:
⒈被告所有於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00 號、2-107 號房屋使用冷氣、空調等設備所產生之音量,於上午6 時 至晚上8 時止,不得超過60dB(A) ;自晚上8 時起至晚上 10時止,不得超過55dB(A) ;自晚上11 時 起至翌日上午 6 時止,不得超過45dB(A) 。
⒉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部分:
㈠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 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 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 條定有明文。 又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 本法;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噪音管制法 第1 條、第3 條亦有明定。是噪音認定之標準,應已考量國 民健康及環境安寧,依據所在位置之環境,斟酌轄區內噪音 狀況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及管制音量,換言之,符合管制標 準之聲音,應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自屬上開 民法第793但書規定之侵入輕微或認為相當之範圍。 ㈡美術皇家大樓為商業區住宅區使用,屬於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依噪音管制標準第5 條對於營業場所第三類管制區之音量 管制標準,日間為70分貝、夜晚為60分貝、夜間為55分貝。 而原告所提原證6 台中市政府函及裁處書之檢測結果,夜間 均能音量為59.2分貝,日間均能音量為62.2分貝,均未超過



上開法定管制音量標準。
㈢美術皇家大樓位於五權路及五權西路交接之三岔路口,屬交 通要道,平時來往車輛繁多,加上大樓住戶冷氣空調設備均 安裝於面中庭處,產生之聲響已超過50分貝,此由台中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100 年6 月7 日夜間檢測結果,背景音量為53 分貝;100 年7 月25日日間檢測之背景音量為50.7分貝可證 。是被告未開啟冷氣空調設備之情況下,日、夜間音量均已 超過50分貝,益見干擾原告之聲響,並非全為被告冷氣空調 設備所造成。事實上被告接獲原告之反映後,己對冷氣空調 設備加裝消音排風管等減音設施,致力改善噪音。 ㈣原告雖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罹患胃潰瘍及慢性失眠,惟是 否確係因冷氣噪音所造成,並未舉證證明。另原告亦未證明 其聽覺特別靈敏,縱在噪音管制標準值以下10分貝之噪音, 仍會產生生活上之干擾,是原告之主張並無可採。 ㈤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 類者侵入時,得請求得禁止之,民法第793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800 條之1 規定,此項規定於承租人準用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 在此限,同法第793 條但書復有規定。而上述氣響之侵入, 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應參酌主管機關依法 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 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又噪音管制 法所稱之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亦為該法第3 條 所明定。
㈡本件被告所屬美術皇家大樓位於台中市○區○○路00000 號 、2-107 號,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日間( 指上午 6 時至晚上8 時) 噪音管制標準為60dB(A) ;晚間(指晚上 8 時至晚上10時)噪音管制標準為55dB(A) ;夜間(指晚上 10時至翌日上午6 時) 噪音管制標準為50dB(A) 等情,有台 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2 月8 日中市環空字第00000000 00號函、102 年10月23日中市○○○○0000000000號函各一 份在卷可稽。
㈢茲經本院委託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前往實地,針對日間、 晚間、夜間各時段,以及冷氣關閉、冷氣全部開啟、部分開 啟、開窗( 原告住家) 、關窗( 原告住家) 等各種不同之情



況進行檢測結果,如附表所示,亦有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2 年10月23日中市○○○○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噪音檢 測報告一份存卷可按。依檢測之結果,比對前述噪音管制標 準,被告日間及晚間時段之噪音檢測數值,無論開窗、關窗 、冷氣全部開啟或部分開啟,均未超過標準值。至於夜間時 段之檢測值,僅於開窗( 即原告房屋之窗戶開啟) 且同時將 被告使用之冷氣全部開啟時之音量為50.9dB(A) ,略為超過 標準值50dB(A) 。然查,該次夜間之檢測時間為下午23時至 24時,屬於被告公司下班時段,縱偶有加班人員,衡情,亦 不致開啟全部之冷氣空調。可見,在正常之情況下,該時段 冷氣噪音值,應不致高達50.9 dB(A)。況且,依噪音管制標 準第3 條第4 點關於背景音量之修正規定「測量場所之背景 音量,至少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10分貝即10dB(A) 以上 ,如相差之數值未達10分貝,則欲測量音量應依噪音管制標 準第3 條之附表修正之。茲系爭大樓噪音檢測於夜間時段開 窗之背景音量為44.9分貝,空調全部開啟之音量為50.9分貝 ,相差之數值為6 分貝,未達10分貝,故依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附表( 見被告102 年10月31日準備書㈤狀證物7)之規定 ,應修正為49.6分貝( 計算式:50.9-1.3 =49.6) 。則修 正後之檢測值,亦未踰越噪音管制之標準值50dB(A)。 ㈣原告固主張為達行政上有效管理、取締之結果,噪音管制標 準係取統計學上之平均值(或更寬鬆)為標準,然不等同於 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之人社會生活上所可容忍之標準,對於 聽覺靈敏之人,即使合於管制標準之噪音,亦會造成生活上 之困擾。惟查,原告迄未提出其聽覺較一般人更為靈敏之證 明。且現今都會城市中之公寓大廈林立,住宅與住宅之距離 ,或住宅與辦公及營業場所間之距離,均更加緊密,行政機 關在制定噪音管制標準時,實際上也已經考量上開現象,倘 必須再兼顧極少數特異體質住戶之需求,對於其他相鄰關係 之人所負擔之義務顯然過苛,將不利於現代都會城市之相鄰 關係和諧之維持。故本院認為,在判斷相鄰關係之所有人是 否有善盡防免鄰地損害之義務時,仍應依照行政機關所制定 之管制標準作為認定之依據,而不應再考量少數特殊體質之 人的需求,否則大多數的住戶或相鄰關係之所有權人,將無 所適從。
㈤綜上所述,被告公司所使用之冷氣,經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在全天各重要時段,分別在各種情況下檢測結果,其噪音 值並未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布之噪音管制標準,則被 告對於使用冷氣,己善盡噪音管制之責任,難認對原告造成 侵害。從而,原告本於相鄰關係,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排除侵害並損害賠償,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單位:dB(A)分貝)
┌─┬─┬─────┬─────┬────┬────┬─────┬────┐
│時│時│背景音量 │背景音量 │整體音量│整體音量│整體音量 │整體音量│
│段│間│開窗 │關窗 │開窗 │關窗 │開窗 │關窗 │
│ │ │冷氣關閉 │冷氣關閉 │ │ │下班時段冷│下班時段│
│ │ │ │ │ │ │氣全部開啟│冷氣全部│
│ │ │ │ │ │ │ │開啟 │
├─┼─┼─────┼─────┼────┼────┼─────┼────┤
│ │上│ │ │ │ │ │ │
│ │午│47.3 │ 39.4 │52.2 │39.7 │ │ │
│ │11│ │ │ │ │ │ │
│ │時│ │ │( 冷氣全│( 冷氣全│ │ │
│日│至│ │ │部開啟) │部開啟) │ │ │
│ │12│ │ │ │ │ │ │
│ │時│ │ │ │ │ │ │
│ ├─┼─────┼─────┼────┼────┼─────┼────┤
│ │下│ │ │ │ │ │ │
│間│午│47.1 │ 35.2 │50.6 │37 │ │ │
│ │17│ │ │ │ │ │ │
│ │時│ │ │( 冷氣全│( 冷氣全│ │ │
│ │至│ │ │部開啟) │部開啟) │ │ │
│ │18│ │ │ │ │ │ │
│ │時│ │ │ │ │ │ │
├─┼─┼─────┼─────┼────┼────┼─────┼────┤
│ │下│ │ │ │ │ │ │
│ │午│45.7 │ 35.5 │48.3 │35.6 │ 50.3 │37.8 │
│ │19│ │ │ │ │ │ │




│晚│時│ │ │( 冷氣部│( 冷氣部│ │ │
│ │至│ │ │分開啟) │分開啟) │ │ │
│ │20│ │ │ │ │ │ │
│ │時│ │ │ │ │ │ │
│ ├─┼─────┼─────┼────┼────┼─────┼────┤
│ │下│ │ │ │ │ │ │
│ │午│46.8 │34.9 │46 │34.7 │ 52.4 │38.1 │
│間│20│ │ │ │ │ │ │
│ │時│ │ │( 冷氣部│( 冷氣部│ │ │
│ │至│ │ │分開啟) │分開啟) │ │ │
│ │22│ │ │ │ │ │ │
│ │時│ │ │ │ │ │ │
├─┼─┼─────┼─────┼────┼────┼─────┼────┤
│ │下│ │ │ │ │ │ │
│夜│午│ 44.9 │35.5 │45.8 │35.8 │ 50.9 │38.5 │
│ │23│ │ │ │ │ │ │
│ │時│ │ │( 冷氣部│( 冷氣部│ │ │
│間│至│ │ │分開啟) │分開啟) │ │ │
│ │24│ │ │ │ │ │ │
│ │時│ │ │ │ │ │ │
└─┴─┴─────┴─────┴────┴────┴─────┴────┘
附註:①日間(上午6 時至晚上8 時) 噪音管制標準為60dB(A) ②晚間(晚上8 時至晚上10時) 噪音管制標準為55dB(A) ③夜間(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 時) 噪音管制標準為50 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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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