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883號
TCDV,101,婚,883,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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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婚字第883號
原   告 陳育晏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張麗琴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被   告 王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結婚,並育有未成年子女陳欣 汝(女、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生)、陳沛君(女、九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生)二人。兩造因工作關係原居住在新北市 ,嗣於九十九年間,遷居至臺中市○○區○○○路○段○○ ○號十二樓之八現住所。婚後夫妻關尚稱和睦,惟於一○○ 年七月間,因原告請其堂姊及外甥吃飯,引起被告不悅,兩 造從此陷入冷戰,婚姻產生破綻。被告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三 日,主動提出離婚協議書,要求原告簽署,但原告考量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問題,而未同意。之後於一○ ○年十二月十二日,被告及伊母親要求原告,將其婚前購置 之新北市永和區房地,移轉登記予被告,遭原告拒絕。被告 竟私自將原告於合作金庫、土地銀行及郵局之存款,共新臺 幣(下同)八十二萬元,轉帳至伊於臺灣銀行之帳戶,且經 常向原告表示收入不敷支出,要求原告交付金錢。經原告調 閱九十七年至九十九年之報稅資料,赫然發現被告及兩造子 女名下有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詢問被告,伊竟惱羞成怒,不 僅找來伊母親及胞弟前來斥責、謾罵原告,更要求原告搬離 兩造住所。原告無奈於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獨自住進苗 栗縣警察局宿舍,兩造自此開始分居,不再有實質之婚姻關 係。嗣後,被告要求伊母親於同年二月六日,前來原告任職 之苗栗縣警察局外事課,大肆吵鬧,無端責怪原告,全苗栗 縣警察局同仁均知此事,令原告甚為難堪,更引發原告之長 官關切。於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被告考上警察局分局長之 派任資格,竟指責原告到處將家醜外揚,兩造婚姻關係更陷 入谷底。又原告發現被告幫伊親密友人即訴外人庚○○申辦 一支專屬的門號,且訴外人庚○○經常至臺北被告娘家探望 被告,於一○一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被告更與訴



外人庚○○在兩造住所同住,期間均由訴外人庚○○負責外 出購買餐點,及至頂樓晾曬衣物。被告甚至持有訴外人庚○ ○之銀行存摺,顯然被告與訴外人庚○○關係匪淺,並不單 純,嚴重破壞兩造婚姻關係,更讓處於分居狀態之兩造,無 法再復合。
二、被告所指葉姓女子,係原告就讀中正大學博士班之同學,原 告純粹係基於同學之友誼,而招待該名葉姓女子,原告亦未 曾與該名葉姓女子一同在汽車旅館住宿過夜,兩人並無任何 超友誼之關係,僅只單純之朋友關係。原告亦無如被告所指 稱:前往日本探望該名葉姓女子。原告本係與幾位同事約好 ,欲赴日本旅遊,但因被告一再誣指原告是要去日本探望該 名葉姓女子,原告為表明自己清白,乃取消赴日旅遊計畫。 被告再三指稱:該名葉姓女子係原告之外遇對象,甚且將原 告善意之道歉,曲解為承認外遇,此舉更加破壞兩造之婚姻 關係。
三、因被告一直告知原告入不敷出,使原告不得不自行借款投資 股票,以賺取更多金錢,供被告花用。然原告所投資之股票 ,自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 酬率為百分之四十一,已實現之損益為淨賺二百餘萬元。是 原告所投資之股票,迄至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係處 於獲利狀態,並非如被告所稱:係虧損及遭到融資斷頭追繳 。
四、基上,原告婚後出於信任、疼愛被告,將家中經濟大權交予 被告掌管。但被告卻恃寵而驕,非但拒不說明金錢使用情形 ,屢屢隱瞞原告關於家中實際負債及各項收支狀況,甚至不 惜編織謊言欺騙原告,足見被告早已不信任原告。且將原告 之付出視為理所當然,導致原告亦無法信任被告,對被告踐 踏原告之心意甚感灰心,因而造成兩造婚姻發生裂痕,難以 維持,且可歸責於被告。又兩造分居迄今,雙方形同陌路, 已無情感,對於彼此之生活情況完全不想瞭解。且被告現亦 調任至南投縣警察局信義分局,擔任分局長,而未居住於兩 造住所,顯見其完全以自己事業為重,並無與原告共同居住 之意願,兩造婚姻名存實亡。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併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 女陳欣汝陳沛君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任之 。
五、坐落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二八五 七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號十 二樓之八)房屋,係被告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因買賣登 記取得所有權,為兩造婚後財產,現值預估為七百萬元;又



兩造婚後所購汽車二部,現值預估共四十萬元,依民法第一 千零三十條之一前段規定,應平均分配。另原告於婚後將每 月薪資所得交被告部分作為生活費用外,餘額全數由被告保 管,因此被告及兩造子女之帳戶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儲蓄 存款、外幣存款),皆屬婚後財產,亦應平均分配。六、綜上所述,爰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兩造所生未成 年子女陳欣汝陳沛君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 任之。被告應給付原告三百七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貳、被告辯以:
一、原告羅織:因於一○○年七月間,請其堂姊及外甥吃飯之事 由,被告不悅,進而造成兩造婚姻發生破綻之事實,實乃欲 加之罪,何患無辭之無情飾詞。蓋若兩造僅因如此細微之事 端,即肇致婚姻破裂之結果,則兩造如何維繫原告所自陳之 十年和睦家庭,豈不前後矛盾而不自知?實則,原告向來待 人大方,請其堂姊及外甥吃飯非僅一、二次,且曾因其同事 考上研究所,即致贈一支價值上萬元之名筆,亦曾多次親送 其同事由苗栗縣至臺北市看診。復曾送禮至已往服務之機關 (臺南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並多次宴請同事,或買點 心給同事,甚至為了給淡江大學王姓教授捧場,花費四萬餘 元加入直銷,入會當日還宴請王教授及多名研究生,以致家 庭開銷及子女教育費用常生不足之窘境。被告為顧及家庭和 諧,始終隱忍,並勉力維持家庭之經濟,誠非如原告所言, 因細微之事端即肇致婚姻發生破綻之結果,且更非被告肇致 該破綻之結果。
二、當初被告若有意離婚,何以現在仍極力挽回婚姻?而原告考 量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問題,不同意簽署離婚 協議書,如今卻狠心拆散未成年子女最能健全幸福成長之雙 親家庭,此不怪乎?實則,於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被告 曾以電子郵件寄給原告一封家書,請求原告認真負起為人夫 、人父之責,勿將婚姻當兒戲般而輕言離婚;於同年十月二 十六日,被告再以電子郵件寄送原告,請求其用心經營家庭 ;於一○一年四月四日,被告更以手機簡訊,通知原告盡為 人父親之責,並表示不會主動訴請離婚,足見原告謂被告主 動提出離婚協議,乃一派胡言。另原告於兩造感情和睦時, 即曾多次提議:雙方辦理離婚,其於假日有空時再回家看小 孩就好,如此,其即毋須負擔很多義務。當時被告以為是玩 笑話,如今印證其前因後果,始恍然大悟,原告為遂其離婚 之目的,長期計謀,再百般刁難被告、污名抹黑被告、企圖 激怒被告,希望被告同意其協議離婚。




三、兩造婚姻齟齬,始於原告欺瞞被告,對外舉借大筆債務(被 告於九十九年五月間,因申報所得稅,發現原告逕以其名下 新北市永和區房地借款三百萬元),投入股市,甚至融資融 券。於一○○年四月八日,原告要求被告轉匯八十二萬元, 予其投資股票,為求婚姻和諧,於不影響家庭經濟之情況下 ,被告同意原告投資。詎料,原告蓄意欺瞞,以投機心態, 融資買入數百萬元之股票,其中自新日光股價八十多元時買 入,股價下跌至十餘元,原告面臨股票斷頭之危機,因此經 常向被告要錢。被告曾於同年七月十三日,匯款十萬元予原 告救急,惟原告猶嫌不足,罔顧家庭經濟狀況,要求被告以 兩造住所供作抵押,以資貸款。被告不從,原告因而心生怨 懟,反目成仇,辱罵被告「占著茅坑不拉屎」,甚至說外面 女人比被告挺其,更要被告檢討:為何兩造長女陳欣汝較喜 歡訴外人葉姓女子(即與原告一同考取中正大學博士班之女 同學,自一○○年九月,至日本留學),而不理被告。原告 甚至自述:其於一○○年九月間,曾向上開葉姓女子借款二 十萬元,事隔三日,原告即以其名下豐田汽車,貸款四十五 萬元後,隨即撥款二十五萬元,匯至日本予上開葉姓女子。 然此款項究為債務,抑係感情關係,著實啟人疑竇。另據兩 造長女陳欣汝所述,原告於一○○年八月十九日,帶同上開 葉姓女子及兩造長女陳欣汝,至高雄義大世界遊玩,並要求 兩造長女陳欣汝欺瞞被告。於同年九月五日晚間,原告再度 趁被告與女同事休假,外出旅遊之際,欲帶上開葉姓女子回 兩造住所過夜,因兩造長女陳欣汝阻止,表示被告晚間應會 回家。原告隨即帶同兩位女兒,連夜載送上開葉姓女子回雲 林古坑彼住家;被告於當日晚間八時許回家,發現原告及兩 位女兒均不在家,電詢原告,原告竟捏造:上開葉姓女子在 高鐵臺中站欲坐車至臺北,因彼想念兩造長女陳欣汝,所以 其與上開葉姓女子在站內麥當勞吃東西,其馬上到家之不實 謊言。於上開葉姓女子赴日之前,原告繼續欺瞞被告,帶同 上開葉姓女子至臺北與其母親共同用餐,甚至帶上開葉姓女 子至新竹其堂姊家,修整髮型。嗣上開葉姓女子出國未逾數 日,原告即佯稱:其要至日本看車展,返家向被告拿取其護 照,並以電子郵件通知其數位高中同學,希望爾等可赴日同 遊,欲藉此欺瞞被告,以遂其赴日探視上開葉姓女子之目的 。於同年十月間,上開葉姓女子自日本返國數日,原告即於 彼返國第一日及第二日晚間,以刷卡方式,帶彼用餐及前往 汽車旅館。被告於次月,在原告筆記型電腦中閱覽原告之信 用卡電子帳單,及上開葉姓女子告知原告彼返國日期、班機 之電子郵件,經被告以行動電話、市內電話,撥打國際電話



予上開葉姓女子,彼坦承該二日與原告同進旅館休息、聊天 ,並自述常至苗栗找原告,出入原告之辦公室,在苗栗遊玩 期間之住宿費、用餐費、唱歌旅遊費用、購買行李箱費用, 均由原告負擔。原告與上開葉姓女子不正常交往情形,為被 告知悉後,原告即在兩造住所,於兩造親友面前,上演下跪 、磕頭、拿椅子敲頭、跳樓自殺之戲碼,表明是其對不起被 告,並承諾其會負起家庭責任,不再與上開葉姓女子見面或 聯絡。惟另一方面,原告仍與上開葉姓女子有所聯絡,且計 謀如何分得兩造婚姻存續期間之財產,並向親友揚言:只要 兩造分居超過六個月,其即可訴請離婚,在家則向被告嗆聲 :其就不相信在臺灣找不到一條法律可以離婚。被告本以為 是原告一時氣話,詎料原告竟預謀多時,且透過律師採取法 律行動,誣陷被告係肇致兩造婚姻發生破綻之始作俑者,欲 藉此達其結束婚姻、另結新歡及分得財產之目的,而令被告 一年多來,獨自負擔扶養兩位女兒之責,迄今被告已支付家 用超過九十萬元。
四、原告之婚後所得,除部份交被告作為生活費用外,餘額全數 由被告保管,此乃兩造針對家庭財務所達成之共識,據以經 營家庭及作為子女之教育費用,十年來均無爭執。嗣於一○ ○年起,為使原告了解管理家務誠屬不易,並減少原告對被 告管錢嚴格之負面怨言,兩造協議:改由原告責管理家庭開 銷;另被告自九十九年七月起,即負責原告之新北市永和區 房地貸款每月約三萬五千元及死會會錢三萬元。豈料,原告 管理不善,收支難以平衡,復在外與異性不當交往,造成兩 造時而發生爭執,原告因此負氣不願返家。原告指責被告「 不要以為自己繳房貸就很偉大」,自一○○年十月起,改由 原告自行繳納房貸。另原告在家經常藉故不悅及暴怒,亦對 家事分配不滿,被告遂表示願意一肩扛起所有家事,卻又引 起原告不悅,指責被告是故意的;原告又說:其不屑在家分 擔家務,回家看到被告,其很頭痛,為何被告死賴著陳家不 走,復誣指:被告私藏很多錢且很會說謊,並到處向親友及 同事訴苦,營造其被害假象。上情於一○○年十二月初,在 雙方親友至兩造住所調解下,希望被告共同負擔原告在外之 債務,被告為了家庭和諧,且原告保證不再投資股市及好好 經營家庭,乃同意負擔部分原告之債務。惟為防止原告如過 去般二度私下舉債之情事再次發生,被告提議原告將其名下 之新北市永和區房地設定部份權利予被告,原告並同意交付 所有信用卡、提款卡予被告,以免原告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被告為了解決原告之債務問題,分別於一○○年十二月七 日、同年月十三日,各轉匯五十萬元,以代償原告欠被告胞



弟之債款,復於同年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轉匯二百十萬元 (其中五萬元為原告給家庭生活費)予原告,以代償原告之 銀行及信用卡債務。孰知,原告不遵守約定,再度欺瞞被告 ,從中拿部份金額,以融資方式,買進股票數張,致雙方親 友再度至兩造住所勸導原告。現原告竟誣指:被告唆使被告 母親與被告胞弟到家中羞辱原告,及被告因侵占其陳家財產 不成,惱羞成怒,要求原告搬離兩造住所,其被迫住進警察 宿舍,而與被告分居至今,顯係無稽之談。
五、為阻止原告繼續舉債投資失當,影響家庭開支,被告曾於一 ○一年一月二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因之前購買兩造住 所曾向被告胞妹借款及還款,被告帳戶已無餘額可再借供原 告還債,並修改部分被告台銀帳戶收支情形。惟此絕非被告 基於惡意欺瞞,純係基於家庭及子女之需要,而不得不然之 作法。被告如此保護家庭之善意做法,卻換來原告經常向親 友污名為:被告私藏許多金錢、偷將陳家錢拿到王家、讓王 家致富、嫁給原告都是為了錢,並意圖以被告違反夫妻婚後 財產之報告義務,將兩造婚姻破綻歸責於被告,顯係因果錯 置。
六、被告之母見原告經常以不實情事誣陷被告,又藉故時常不返 家,置妻女於不顧,曾至原告上班處所,要求原告返家照顧 妻女,乃係出於長輩對晚輩之關心。不料,原告斷然拒絕, 竟請苗栗縣警察局鑑識課同仁,全程架設錄音影器材,意圖 控告被告之母妨害公務,藉此作為合理化其惡意遺棄妻女之 正當事由。實則,係原告多次私下言語,羞辱被告母親。七、基上所述,原告因細故即逕自離家,不履行夫妻同居之義務 ,迄今已逾一年,期間原告曾返家怒嗆被告:「我就是不要 你這個女人,我就是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妳能怎樣?」, 雖兩造親友多次要求原告回家擔負家庭責任,原告非但不從 ,反要被告之母轉達被告:「如果要我回家,可以,就叫妳 女兒跟我談條件,談好我才要回家。」原告亦曾於一○一年 一月初農曆過年前,寫信告知被告:如要保有婚姻,須答應 其三個條件,即:被告將兩造住所過戶予原告,不可管其 後續如何處分,或被告給原告現金六百五十萬元,償還其償 務;攤開被告及兩位女兒之帳本;改變家中開銷處理方 式。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原告又以電子郵件告知被告:其認 為上列三項條件很合理,如果被告不願意還六百五十萬元, 就表示兩造住所是其買給被告住的,其出錢,被告照顧孩子 是天經地義的,這樣才公平,原告又表示:其本為不想要孩 子之人,為配合被告期待,才生孩子。如果被告無法照顧兩 位女兒,那是被告的問題,如果真沒辦法,要被告將兩造次



陳沛君送回嘉義保母家托育,但費用要被告自己負擔。因 為是被告自己能力不足,而且照顧小孩的責任,理應由被告 一肩扛起。顯見原告方為導致兩造婚姻發生破綻者,其依法 應不得訴請離婚。
八、原告所稱之親密友人即訴外人庚○○,與被告確係義父女關 係,就此情事,兩造及兩造子女、被告之母、被告之弟、被 告弟媳、被告之妹,甚至訴外人庚○○之配偶及女兒,均知 道此關係。而原告離家後,被告照顧子女之負擔加重,復須 輪值夜間勤務,為補足照顧子女之空隙,訴外人庚○○基於 幫忙之意,主動與被告之母分擔照顧兩造子女之責。因路途 遙遠,被告基於關心之意,始留宿訴外人庚○○,訴外人庚 ○○之配偶及女兒亦知悉此,亦曾一同前來兩造住所探視被 告及兩造子女,被告與訴外人庚○○之關係清白無疑。至於 被告持有訴外人庚○○之銀行存摺,係兩造基於協助訴外人 庚○○理財,而代為購買基金所需,此情原告知之甚詳。原 告為移轉其無故離家之責,刻意栽贓抹黑被告,實令人髮指 。
九、退步言之,倘鈞院判決兩造離婚,請就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陳欣汝陳沛君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被告任之 ,並命原告應一次給付未成年子女陳欣汝陳沛君至成年為 止之扶養費用,共計八百四十五萬元
十、關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號十二樓 之八之房地,雖係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共同購買,然被 告曾代原告清償婚前及婚後所負擔之債務數百萬元。因此, 原告如主張平均分配上開房地,原告應先依民法第一千零二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償還被告代償之款項,始得分配。又兩 造婚後迄今,關於雙方之財產,均由被告負責處理,被告每 月除給予原告零用金一萬元外,尚須支付原告八十九年購買 汽車之貸款、九十四年購買汽車之費用近七十萬元、每月信 用卡費、每年保險費、所得稅、土地稅、房屋稅、燃料稅、 牌照稅、就讀研究所及博士班之學費、高雄房屋租金、投資 股票錢款、出國旅遊費用,原告之薪資並不足以支應,且原 告離家迄今。兩位女兒之所有扶養費用,亦均由被告負擔, 是原告主張被告之帳戶存款應平均分配,顯然無理。至於未 成年子女陳欣汝陳沛君之帳戶存款,係被告贈與渠等之特 有財產,復因九十九年六月間,購買兩造住所需要,及於一 ○○年十二月間代償原告債務,已全數領出使用。、綜上,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



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此乃 緣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 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但其事由應由夫 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 主義精神,非積極破綻主義,經原判決說明綦詳。關於「難 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 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 ,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 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至於同條項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 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 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 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clean hands)之法理,有欠 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 破綻主義。倘該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 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 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 允,是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民事判決、九十五 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
原告主張:兩造於八十九年一月九日結婚,並育有未成年子 女陳欣汝陳沛君,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之事實,為被告所 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此部分堪信為真 實。
原告主張:於一○○年七月間,因其請堂姊及外甥吃飯,引 起被告不悅,兩造從此陷入冷戰,婚姻產生破綻,被告並於 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主動提出離婚協議書之事實,固據原告 提出離婚協議書為證,但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係原告出 手闊婥,多次宴請親友或同事,甚至饋贈貴重禮品,致家庭 經濟陷進入不敷出之窘境,但伊始終隱忍,並勉力維持家庭 等語。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並未舉證證明,自難信原告此部 分主張為真實。
原告主張:兩造婚後,家中經濟由被告掌管,然被告卻私自 將原告之錢款,轉帳至伊之帳戶,及以兩造子女名義開設帳 戶存款,致兩造婚姻喪失互信之基礎,而產生破綻之事實; 被告對於:伊有部分存款,未讓原告知悉之事實部分,並不 爭執,惟辯稱:係因原告舉債投資失當,伊為免家庭經濟受 牽累,始善意隱瞞原告等語。準此,雖堪認兩造間確有因被 告未告知原告其錢款去向,致生爭執之事實。但兩造間就家



庭財務應如何管理處分,本得互相交換意見,理性溝通協調 ,若原告僅因上開單純財務問題,未經設法與被告商談、討 論,尋求雙方之共識,即將之擴大為婚姻破綻之源,尚屬無 據,更難憑此即遽認兩造婚姻確已生破綻,且無法回復。 原告主張:於一○○年十二月間,兩造因財務問題發生爭 執,被告即找來伊母親及胞弟,指責、羞辱原告之事實; 被告對於:兩造間有因財務問題,而發生爭吵之事實部分 ,雖不爭執,惟否認:係伊叫唆伊母親及胞弟前來斥罵原 告之事實,並辯稱:係原告私自舉債投資股市,慘遭斷頭 ,致生債務危機,雙方親友方至兩造住所調解,勸導原告 等語。
證人即被告之母甲○○到庭結稱:「我沒有侮辱原告,原 告確實有去買股票,我是叫我兒子來臺中關心被告(參本 院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證人即原告之兄壬○○到庭結稱:「有一次在臺中兩造的 住處,因為婚姻的事情爭執,當天有我、我太太、我媽媽 、兩個堂姐、我女兒、兩造、被告的媽媽、被告的弟弟在 場,當天的情況非常混亂,我不曉得發生什麼事情,我只 知道原告有刷卡記錄,我媽媽跟被告的媽媽、弟弟有些爭 執,因為老人家情緒比較激動(參上開筆錄)等語。 證人即原告之舅黃金河到庭結稱:「於一○○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在臺中兩造的住處,兩造發生爭執,我有在場, 當天被告弟弟跟壬○○講話有比較大聲,那種情緒之下難 免(參上開筆錄)」。等語。
足見兩造發生爭執當日,雙方親友均有到場,於眾說紛雜 之吵鬧情況下,實難避免偶有口氣、態度不善之情事。況 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當日係被告故意唆使伊母親及胞弟 ,前來辱罵原告之事實,故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難信 原告該部分主張為真實。
原告主張:因原告發現被告私藏金錢,其詢問被告,被告 即惱羞成怒,要求其搬離兩造住所,其無奈而於一○一年 一月二十一日,搬至工作處所之宿舍居住,自此與被告分 居迄今之事實。被告對於:兩造自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分居迄今之事實部分,固不爭執,惟否認:伊有私藏 金錢,及要求原告離開兩造住所之事實,並辯稱:係原告 管理財務不善,復在外與異性不當交往,導致兩造時生爭 吵,原告因此負氣而逕自離家等語。
證人即被告之母甲○○到庭結稱:「原告說被告有偷藏錢 給娘家,但這筆錢是被告要我幫她跟會的,這筆會錢,原 告冤枉被告說是投資娘家公司的。被告每個月給我三萬元



去跟會,總共多少錢,我沒有記。我也不知道何時跟會的 ,因時間太久了,且我一毛錢都沒有拿,不用記這些,被 告每個月把會錢匯款到伊弟媳的帳戶。得標後的會款,是 我放到被告的帳戶,被告叫我跟了十幾年的會,不是只有 一次而已(參本院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 。」等語。
證人即被告參加互助會之會首戊○○到庭結稱:「我做會 首做了二十幾年,被告好像跟會跟了二次,時間及金額, 我忘記了。我自己做會首的部分有一萬、二萬、三萬,被 告都匯錢去她弟媳那裡,她弟媳再領現金給我。如果被告 得標,我會匯款給被告,至於是被告的帳戶,還是其他的 帳戶,我沒有記(參本院一○二年十月八日言詞辯論筆錄 參照)。」等語。
證人即被告之妹丁○○到庭結稱:「被告有跟我個人借錢 ,第一次借款五十萬元,第二次借款二十萬元,都還了, 我有留單證。除此之外,被告之前購買兩造住所時還跟我 借過五十萬元,但是我沒有辦法提供單據,我沒有跟原告 說過被告跟我借款二百三十萬元(參本院一○二年十月八 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被告上開所辯經核證人甲○○、戊○○上開所述,大致相 符,而證人丁○○所述,則核與被告所辯相吻。況原告就 其上開除兩造已分居之其餘部分主張,並未能舉證證明, 故其該部分主張自難信為真實。
原告主張:於一○一年二月六日,被告之母到原告工作處 所,大肆吵鬧,無端指責原告,令原告甚為難堪之事實, 固據原告提出錄影光碟為證;被告對於:伊母親曾至原告 上班場所,要求原告返家之事實部分,雖不爭執,惟否認 :係伊要求伊母親至原告上班場所鬧事之事實,並辯稱: 伊事先並不知道伊母親要去找原告,係伊母親即將抵達原 告上班場所,伊阿姨才打電話告知伊。當時伊打電話要原 告返家協談,原告斷然拒絕,反架設錄影器材,意圖控告 伊母親等語。
證人即被告之母甲○○到庭結稱:「我要去原告辦公室的 事情,被告不知道。如果我告訴被告,被告會阻止我,是 我快到原告辦公室了,才叫我妹妹告訴被告的。被告有叫 原告快走,原告不走,我進去原告辦公室時,先叫原告看 會單,會首是不是叫戊○○。我有對原告發誓:是被告要 我幫她跟會的,原告不相信,罵我說:他很堵爛(臺語) 我,我才打他(原告)兩個巴掌(參本院一○二年八月二 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核與被告所辯相符。



此外,原告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之母係受被告 唆使,而至原告工作處所吵鬧之事實。故原告該部分主張 自難據為其有利之認定。
原告主張:兩造分居期間,被告與訴外人庚○○往來甚密 ,非但申辦手機門號給訴外人庚○○使用,並持有訴外人 庚○○之銀行存摺。甚且於一○一年八月至十月間,更讓 訴外人庚○○至兩造住所同住,關係非比尋常之事實,固 據提出存摺照片、影相光碟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 稱:伊與訴外人庚○○僅為義父女關係,此情亦為原告所 知悉,訴外人庚○○只是來協助照顧兩造子女,訴外人庚 ○○之配偶及女兒亦曾一同前來。至於存摺,係因原告為 訴外人庚○○購買基金所需,而由被告保管等語。 證人庚○○到庭結稱:「我於八十五、八十六年間認被告 為義女,我太太也知道我跟被告是義女的關係。兩造婚前 ,原告就跟被告一樣都稱呼我老,兩造婚後,每年都會來 向我拜年,兩造分居後,才沒有來。之前除了兩造來拜年 外,其他時間很少連絡,後來被告因職務的關係,晚上要 執行勤務,無法接送兩造小女兒,所以我有空的話,就會 去幫忙,期間將近一年。起初都是我個人去,但後來感覺 有點累,才跟家人講,我女兒先跟我去,後來連我太太也 有一起去,單純是關心接送兩造小女兒。我不曉得為何原 告會講被告跟我有不正常的關係,我也莫名其妙,我不知 道被告有辦理手機給我使用,是被告的媽媽於一○一年以 後,給我一個門號,因為她有多一個門號,這個門號於一 ○一年十、十一月,被告情緒比較穩定之後,就沒有使用 了。我平常從不領錢,也沒有使用提款卡,都是家裡拿現 金。原告提出之存摺照片,是我於八十七、八十八年左右 去開戶的,因為當時有請兩幫我買基金,這個原告清清楚 楚,從買到賣都由原告處理(參本院一○二年八月二十七 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證人癸○○到庭結稱:「我是林鵬雲的太太,兩造婚前, 我就知道庚○○跟被告是義父女的關係,於一○一年,兩 造感情生變,庚○○跟我說,兩造小孩沒有人看,被告的 媽媽不識字,也不會搭公車,所以庚○○去幫他們接送小 孩。我有跟庚○○去臺中兩造住所住過三、四次,也知道 庚○○有自己去過。之前原告有打電話到我家,說有錄到 庚○○跟被告在電梯親密的鏡頭,還說庚○○有拿錢給被 告買房子,我請原告把證據給我。但是到目前為止,原告 沒有給我證據。我知道原告所提出照片上之存摺,庚○○ 於開戶時就有跟我講,當時林鵬只是要買基金。我對這不



了解,基金贖回之後,錢在土地銀行庚○○的帳戶裡,有 申報所得稅(參上開筆錄)。」等語。
證人己○○到庭結稱:「我是庚○○跟癸○○的女兒,於 一○一年十、十一月左右,我有跟庚○○去臺中被告住處 住過一次。我聽庚○○說被告需要幫忙,當時我剛好有空 ,所以我就陪庚○○去。在我跟庚○○或被告互動的過程 中,我沒有感覺到庚○○跟被告除了義父女的關係外,有 比較不尋常的互動(參上開筆錄)。」等語。
徵諸證人庚○○、癸○○、己○○與原告均無利害糾葛, 衡情應無甘冒偽證重罪之險,故為不實陳述之理。且所證 述與被告所辯悉相符合,故證人庚○○、癸○○、己○○ 所為上開證詞,應堪採信。因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並未能 提出確切之證據,以實其所述,自難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 真實。
被告辯稱:原告與訴外人葉姓女子有不正當之交往,及私 自借款,投資股票失利,致負債一身之事實。原告對於: 其有投資股票之事實部分,固不爭執,惟否認:其投資虧 損,及與葉姓女子有不正當交往之事實,並辯稱:該葉姓 女子係其就讀博士班之同學,彼此為單純之朋友云云。 證人即被告之母甲○○到庭結稱:「(是否聽過兩造提過 葉亭葶的事情?)兩造大女兒有告訴我,說有一次原告帶 她和那個女人出去玩,小女兒沒有去,還有一次兩造吵架 ,原告帶兩個女兒和那個女人去吃飯,後來帶那個女人回 家裡要過夜。兩造大女兒告訴原告說被告會回來,原告就 帶兩個女兒和那個女人去古坑,這是兩造大女兒告訴我的 ,兩造沒有跟我說過這件事情。有一天,被告打電話回來 ,告訴我說原告帶女人去汽車旅,叫我過去臺中兩造住所 ,我兒子帶我去,現場有原告的媽媽、哥哥、嫂嫂、兩個 大姐,原告有跟被告承認跟那個女人進去汽車旅館,但原 告說其與那個女人沒有怎樣。我回原告說,如果你跟那個 女人沒有怎樣,為何要跟那個女人進去汽車旅館,原告就 要跳樓。我說要去跟原告的局長講,原告的母親說不要, 要跟我下跪,我說事情處理好就好。後來原告跟我磕頭、 跟被告道歉,還還椅子要敲頭,說他要改,股票不要買了 ,也不會跟那個女人連絡了,但後來也沒有改(參本院一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證人即被告之弟乙○○到庭結稱:「有一次在臺中兩造住 所,我跟我媽媽在場,兩造有談到婚姻的爭執,當天原告 有說到要離婚。我問原告什麼理由,最後被告那邊有些資 訊給我,我收到原告外面有女人的事情,當時只有說到小



三(按指外遇對象)。原告就當場有下跪,跟被告磕頭, 說他知道錯了,叫被告原諒他。當天原告本來要跳樓,被 抓下來,當天沒有人要原告下跪,當時原告雖未承認小三 的事情,但是他有說他對不起被告(參本院一○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證人即原告之兄壬○○到庭結稱:「有一次在臺中兩造住 所,兩造因為婚姻的事情爭執,當天我有在場,當時被告 的弟弟跟媽媽有提到小三這件事,原告沒有承認,現場很 亂。原告想要趕快把事情解決,或是我覺得原告玩股票把 家裡拖累,原告有下跪、磕頭、拿椅子敲自己的頭,要跳 樓,被其他人拉住。我媽媽也有跪被告的媽媽及被告的弟 弟,並不是被告方面要求的(本院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言詞辯論筆錄參照)。」等語。
證人即原告之母子○○到庭結稱:「我跟葉亭葶吃飯,是 被告介紹認識的,原告也曾帶葉亭葶到臺北和我吃飯。我 有打電話問被告葉亭葶的名字怎麼寫,及要求被告到嘉義 幫原告斬桃花,我是希望兩造全家平安(參本院一○二年 十月八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證人即原告之大嫂寅○○到庭結稱:「有一次在臺中兩造 住所,兩造因為婚姻的事情爭執,當天我有在場。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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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