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660號
上訴人 即 林羣庭
原審被告
反請求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耀清(TRUONG, THI DIEU THANH)間離
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損害賠償部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
細則第41條規定,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6945元;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共計1 萬24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