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518號
TCDM,102,附民,518,201312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18號
原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訴訟代理人 邱永順
被   告 江本能
      王秋柄
      邱傳欽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45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