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 告 陳德旺被 告 李陽鑫 李東翰(李陽鑫之父) 任海明(李陽鑫之母) 黃裕龍 陳星佑 溫凱傑 袁俊達 高銘華 鄭博文 黃威凱上列被告等因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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