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248號
TCDM,102,附民,248,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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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陳德旺
被   告 李陽鑫
      李東翰(李陽鑫之父)
      任海明(李陽鑫之母)
      黃裕龍
      陳星佑
      溫凱傑
      袁俊達
      高銘華
      鄭博文
      黃威凱
上列被告等因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75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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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