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0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秉勳
選任辯護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17230 、102 年度毒偵字第2219號),及移送併
辦(102年度偵字第22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秉勳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柒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之主刑及從刑。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一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財物現金共計新臺幣貳萬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吳秉勳(綽號「阿勳」)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44 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7年12月15日執行 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 度毒偵字第5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更於前開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1 年度中簡字第1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於101 年7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其不知悔改,明知MDMA(即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俗稱搖頭丸,下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明知愷他命(Ketamine ,俗稱K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 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持用其所有之扣案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透過通訊軟體LINEE 、WeChat對外 聯繫,向綽號「小胖」之不詳成年男子購入不詳數量之搖頭 丸、愷他命後,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以下列方式,為下 列犯行:
(一)蔡嘉賢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透過通訊 軟體LINE與吳秉勳持用之上開門號聯絡,於102 年6 月17 日22時32分許,雙方約定購買之毒品數量、時間,吳秉勳 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搖頭丸4 顆予蔡嘉賢,並向蔡嘉賢收取新臺幣(下 同)2,400 元之價金,以此方式販賣搖頭丸予蔡嘉賢1 次
。
(二)盧昭元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透過通訊 軟體LINE與吳秉勳持用之上開門號聯絡,於102 年6 月1 日14時37分許起,約定購買之毒品數量、時地,吳秉勳因 而於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一 編號2 至6 所示之愷他命數量予盧昭元,並向盧昭元收取 如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之金額,以此方式販賣愷他命予 盧昭元共5 次。
(三)張宗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透過通訊 軟體LINE與吳秉勳持用之上開門號聯絡,於102 年7 月13 日14時49分許,約定購買之毒品數量、時間,吳秉勳因而 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 搖頭丸7 顆及愷他命3 包予張宗唐,並向張宗唐收取 7,400 元價金,以此方式販賣搖頭丸及愷他命予張宗唐1 次。
三、吳秉勳另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7 月30日13時 許,在其友人李敏誠(施用毒品部分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2 樓之 居處,以吞食之方式,施用搖頭丸1 次。嗣於該日下午4 時 許,李敏誠以暱稱「有型弟約哥E 」(「E 」為3,4-亞甲基 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暗語)在網路UT網際空間聊天室聊天, 為警員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警員喬裝網友與其攀談,且 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綽號「Roy.Lee 」之李敏誠進行對話, 警並於同日18時許,前往李敏誠上開居處(李秉勳亦同在場 ),佯裝與李敏誠共同施用毒品時,當場表明為警員之身分 ,並扣得李敏誠所有之搖頭丸1 顆,吳秉勳則主動交出其所 有之扣案搖頭丸6 顆(驗餘淨重1.5044公克)、愷他命1 包 (驗餘淨重1. 7768 公克)、供本件販毒所用之SAMSUNG 廠 牌行動電話1 支(內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如附表二 編號1 所示),且經吳秉勳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驗,呈現 MDMA 代 謝物(MDMA、MDA )、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 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而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及同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及就同一事實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 決下列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 陳述),被告吳秉勳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代被告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4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例外均具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 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當事人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 受保障,先予敘明。
二、本判決所引證人蔡嘉賢、盧昭元、張宗唐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詞,均係其等於本院審理時經具結所為之證述,並非傳聞證 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反面解釋,應有證據能力 。
三、至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四、查被告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97年度毒聲字第34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而於97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521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更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 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中簡字第 1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本次被告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自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規定之「五年 後再犯」之情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 定追訴處罰之,本案犯罪之訴追條件已具備,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販賣毒品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載時、地交付如附 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毒品予證人蔡嘉賢、盧昭元、張宗唐 等人(下稱證人蔡嘉賢等3 人),並向證人蔡嘉賢等3 人收 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價金,然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 二級毒品搖頭丸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蔡嘉賢等3 人之 犯行,辯稱:證人蔡嘉賢等3 人透過LINE詢問伊有無辦法拿 到搖頭丸或愷他命等毒品,伊基於幫忙朋友之意思才幫證人 蔡嘉賢等3 人拿毒品云云。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一)被 告係受證人蔡嘉賢等3 人之請託,代為向「小胖」購買本件 毒品,被告均係以原價將毒品交予證人,被告並無基於營利
之意圖為之;(二)又被告與證人3 人均為朋友關係,與證 人盧昭元認識10多年,縱使被告與證人等人無特殊或深厚交 情,亦不得據此推論被告有藉以營利之意圖;(三)被告以 原價收取或讓與者,皆落於一般行情價格範圍內,倘若被告 從中真有獲取利益,亦僅取幾十元獲致多一百元之價差,被 告何需圖蠅頭小利而甘冒重罪之風險?(四)依證人等人於 偵查中之證詞,被告乃受證人等人之委託,代為向小胖購買 毒品後交付予證人等人,供其等施用,並收取價款,應以幫 助施用罪論處;(五)被告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 項之要件,請依法予以減輕其刑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以其所有之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LINE通 訊軟體與證人蔡嘉賢等3 人聯繫後,被告即於附表一編號 1 至7 所載時、地交付各該附表一編號所載之毒品予證人 蔡嘉賢等3 人,並向證人蔡嘉賢等3 人收取如附表一編號 1 至7 所示之價金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 序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57頁)。參 以證人蔡嘉賢於偵查中證稱:「(問:電話?) 0000000000。」、「(問:暱稱為何?)山姆。因為我的 英文名字是SAM 。」、「(問:跟吳秉勳購買搖頭丸幾次 ?)2 次。」、「(問:何時何地購買?)地點在警詢筆 錄上有寫,是在大里區,路名我忘記了,是被告跟我約的 地點,我有帶警察去拍照。時間是最近6 月25日,兩次都 是在同一地點。」、「(問:購買金額?)兩次都是2400 元。各4 顆搖頭丸。」、「(問: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是。我拿2400元給他,他拿4 顆搖頭丸給我。」、「(問 :有無施用他交給你的搖頭丸?)他拿給我的確實是搖頭 丸,服用後會暈眩。」、「(問:你們在6 月25日曾經透 過LlNE對話,是否你們對話內容?)是。警察有提示給我 。」、「(問:6 月17日你請他幫忙調4 件上衣是指4 顆 搖頭丸?)是。這是第二次。」、「(問:實際拿到日期 是6 月25日?)是。是晚上,在大里區。」等語(見偵卷 第227 頁及反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吳秉勳 承認他曾在102 年6 月25日晚上9 點時,在大里附近拿了 4 顆MDMA給你,是否如此?)對。」、「(問:依起訴書 ,是4 顆搖頭丸總共2400元,該內容是否正確?)正確。 」、「(問:你當場把2400元交給吳秉勳,而他交付 MDMA4 顆給你?)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08 頁反面至 109 頁反面)。及證人張宗唐於警詢中證稱:「(問:綽 號Tang Boss 係為何人?)是我的綽號。」、「(問:提
示行動電話0000-000000 與0000-000000 之Line對話內容 ,102 年07月13日14時49分,Tang Boss :【想問問看身 上有東西嗎. 】、你:【我現在沒捏、你要很多嗎? 還是 我把小胖介紹給你】、Tang Boss :【真不好意、好】、 你:【幹嘛這樣、你在沙鹿啊? 】、Tang Boss :【台中 】、你:【你有用微信嗎? 因為他們都用微信聯繫】、 Tang Boss :【你要過來嗎? 】、你:【我先跟他說再把 他用微信推薦給你好嗎? 但我不曉得他是否有空過去、有 可能會你們約在外面喔】、Tang Boss :【沒有微信】、 你:【可以嗎? 是喔】、Tang Boss :【你可以幫忙問嗎 ? 】、你:【你大概上要多少】、Tang Boss :【真是不 好意思】、你:【唉喲. . . 不要這麼說啦! 】、Tang Boss:【下面? 你:【這也是舉手之勞、恩恩】、Tang Boss:【上面不用多】、你:【他下面是1300大包的、先 跟你說,因為我怕他跟你收1500、記得喔】、Tang Boss :【好】、你:【等我一下】、Tang Boss :【上面10左 右】、你:【不好意思! 因為我的電話有那去維修重灌, 所以資料全無,你的電話再給我一次.. .不好意思、呵呵 】、Tang Boss :【0000-000000 】、你:【好、等我一 下】、Tang BOSS :【下面一包是多重】、你:【大約3 】、Tang Boss :【真好】、你:【怎麼說,? 】、Tang Boss:【下面有3 包嗎】、你【他現在都沒在打電話捏, 所以電話聯絡不方便】、Tang Boss :【好、你幫我聯絡 、那他會送嗎】你:【他上目前只有7 個捏】、Tang Boss:【沒關條、有下面就好】、你:【他現在要去大坑 ,山上、是喔、你現在要是嗎? 】、Tang Boss :【所以 有下面嗎、黑啊】、你:【不然我是要晚點找他、有啊】 、Tang Boss :【我現在要、可以嗎】、你:【你在哪? 那我現在去跟他碰面好了,再拿過去給你、那你上面也要 嗎? 總計多少跟我說】、Tang Boss :【我在美術館附近 】、你:【上下各多少? 】、Tang Boss :【上面就7 , 下面就3 】、你:【好】、Tang Boss :【謝謝、多少在 跟我說、你多久會拿到】、你:【我快跟他碰面了】、 Tang Boss :【好拿到跟我說、路上小心】、你:【好、 我好了、你在哪、對了! 跟你說總共是7400】、Tang Boss:【好、上一件多少下一件多少】,其內容為何意思 ?是何人之對話內容? 有無交易毒品?)是我跟吳秉勳聯 繫購毒所使用之數語,裡面內容:【上】指搖頭丸,【下 】指K 它命,有完成毒品交易。」、「(問:於何時、何 地交易?交易何毒品?數量、金額為何?是否當場完成交
易?)於102 年07月13日下午17時許在臺中市美術館附近 與吳秉勳當面完成上記LINE內容所述【上】指搖頭丸7 粒 ,【下】指K它 命3 小包,總計7400元之毒品交易。」等 語(見偵卷第253 至254 頁);於偵查中證稱:「(問: 毒品來源?)7 月13日跟吳秉勳拿的。」、「(問:你跟 吳秉勳何時何地交易?)7 月13日下午5 點多吳秉勳回覆 我,我們在台中市美術館附近交易,我用7400元購買7 顆 搖頭丸,3 小包K 他命,一顆搖頭丸約500 元,一包K 他 命約13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他沒有讓我等。」、 「(問:這些東西施用起來確實是搖頭丸、K 他命?)施 用起來不舒服的東西。但是因為壓力大還是施用。施用起 來確實是搖頭丸、K 他命。」、「(問:上衣指何意?褲 子?)上衣指搖頭丸,褲子是指K 他命。」等語(見偵卷 第273 頁及反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本件吳 秉勳承認他於102 年7 月13日下午4 時許,在美術館附近 交給你7 包MDMA和3 包K 他命,你當場交付7400元給他, 是否如此?)對。」、「(問:於上開時間、地點,你們 是否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對。」等語(見本院卷第 111 頁及反面)。以及證人盧昭元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問本案被告吳秉勳坦承他有於起訴書附表一中的五個時 間點,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愷他命包數給你,並跟你收取 如附表一所示的金額,是否如此?)是。」、「(問:你 們當時是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等語(見本院 卷第114 至115 頁反面)。復有卷附職務報告、彰化縣警 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電腦網頁資料 、扣押物品照片、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被告行動電話LINE通訊之內容、被告手機簡訊內容、被告 手機雙向通聯紀錄、資料查詢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指認證人蔡嘉賢、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彰化縣警察局 溪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證人蔡嘉賢行動電話門號查詢資 料、被告與證人蔡嘉賢之LINE通訊內容、彰化縣警察局溪 湖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蔡嘉賢指認被告、證 人盧昭元行動電話門號查詢資料、被告與證人盧昭元之 LINE通訊內容、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證人盧昭元指認被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張宗唐指認被告)、證人張 宗唐行動電話門號查詢資料、被告與證人張宗唐之LINE通 訊內容等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7230 號卷第17、20至22、
24 至28 、35至38、40至41、54、67至135 、136 至137 、146 至149 、160 至161 、196 、198 、212 至220 、 233 至243 、257 至259 、262 至268 頁),被告自白部 分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應可採信,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
(二)被告販賣搖頭丸予證人蔡嘉賢部分:
1.證人蔡嘉賢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有無向吳秉勳購買 毒品施用?購買何種毒品?共幾次?)有。第二級毒品搖 頭丸。共2 次。」、「(問:你向吳秉勳購買第二級毒品 搖頭丸毒品於何時?何地?數量及金額分別為何?)於 102 年3 月下旬,在臺中市○里區○○路0 段000 號『震 旦通訊』前,購買4 顆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共新台幣2400 元。於102 年6 月25日21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 段000 號『震旦通訊』前,購買4 顆第二級毒品搖頭丸, 共新台幣2400元。」、「(問:綽號山姆係為何人?)是 我本人。」、「(問:提示行動電0000-000000 與 0000000000之Line對話內容,於102 年06月17日22時32 分,山姆:【親愛的…最近可以幫我調東西嗎? 】,阿勳 :【你要啥?】、【因為現在上面不好拿,我要先問看看 】、【你要啥?要多少? 】、山姆:【四件上衣】、【可 以嗎? 】、阿勳:【你何時要】,於102 年06月18日00時 38 分 ,山姆:【最晚下禮拜二跟你拿】、【可以嗎】, 其內容為何意思?是何人之對話內容?有無交易毒品?) 我以LINE跟吳秉勳聯絡購買搖頭丸,於102 年6 月25日21 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l 段318 號『震旦通訊』前 ,購買4 顆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共新台幣2400元。」、「 (問:吳秉勳於筆錄上供稱,你們於102 年06月25日晚上 21時許,在台中市大里區中興路l 段與長春路口交易毒品 搖頭丸4 顆,交易金額為新台幣2400元,有完成交易是否 實在?)有完成交易。」、「(問:筆錄是否在自由意識 下所為陳述?警方有無脅迫或不當之方法取供?)是。沒 有。」等語(見偵卷第200 至201 頁反面);於偵查中證 稱:「(問:跟吳秉勳購買搖頭丸幾次?)2 次。」「( 問:何時何地購買?)地點在警詢筆錄上有寫,是在大里 區,路名我忘記了,是被告跟我約的地點,我有帶警察去 拍照。時間是最近6 月25日,兩次都是在同一地點。」、 「(問:購買金額?)兩次都是2400元。各4 顆搖頭丸。 」、「(問: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我拿2400元給他 ,他拿4 顆搖頭丸給我。」、「(問:有無施用他交給你 的搖頭丸?)他拿給我的確實是搖頭丸,服用後會暈眩。
」、「(問:你們在6 月25日曾經透過LlNE對話,是否你 們對話內容?)是。警察有提示給我。」、「(問:6 月 17 日 你請他幫忙調4 件上衣是指4 顆搖頭丸?)是。這 是第二次。」、「(問:實際拿到日期是6 月25日?)是 。是晚上,在大里區。」、「(問:7 月後來有無拿到? )沒有。」、「(問:有無欠吳秉勳錢或者有糾紛?)都 沒有。」、「(問:為何將上衣稱為搖頭丸?)他們都是 這樣講。」等語(見偵字第17230 號卷第227 頁反面至 228 頁),是證人蔡嘉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明白證稱於 102 年6 月25日向被告購買搖頭丸4 顆乙情無訛。 2.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證人蔡嘉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問:你是否知道吳秉勳向誰拿取MDMA?)我不清楚。」 、「(問:被告有無告訴你,他的毒品如何得來?)沒有 。」、「(問:你跟檢察官說,被告說他是跟別人購買的 ,是否如此?被告有無這樣說?)有。」、「(問:你是 否知道他向何人購買、花多少錢?)不知道。」、「(問 :本案起訴你向吳秉勳購買毒品的部分,你除了與吳秉勳 確認外,你有無向他的藥頭確認你要的數量、金額?)因 為吳秉勳說他是跟他朋友拿,所以我會跟他說我要的數量 ,他會告訴我價錢、數量,我覺得可以就購買。」、「( 問:你有無先跟吳秉勳上手講好你要4 個、多少錢後,再 請吳秉勳去幫你拿回來?)沒有,我不認識他上手。」、 「(問:你購買搖頭丸的錢是否直接交給吳秉勳?)是。 」、「(問:吳秉勳與你交易時,也是自己一人前往?) 是。」、「(問:所以你也沒有直接接觸到他上手的機會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09 頁反面至111 頁)綦 詳。可見證人蔡嘉賢並無法與被告之上手取得聯繫,甚至 不認識被告之上手為何人,證人蔡嘉賢所欲購買之毒品種 類、數量均直接告知被告,毒品之價錢亦由被告與證人蔡 嘉賢相互談妥,其2 人於交易時,係由證人蔡嘉賢與被告 2 人交易,被告本人將毒品交付證人蔡嘉賢,並收取價金 。
3.而被告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蔡嘉賢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6 月17、18日 互以LINE通訊軟體為對話,雙方談論關於毒品之種類數量 等情,有上開2 行動電話之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 字第17230 號卷第67頁)在卷可稽,其2 人確實談論關於 代表搖頭丸之「上衣」乙事,通訊對話內容如下: ⑴於102 年06月17日之對話內容:
山姆:親愛的…最近可以幫我調東西嗎?
被告:你要啥?
因為現在上面不好拿,我要先問看看
你要啥?要多少?
山姆:四件上衣、可以嗎?
被告:你何時要?
⑵於102 年06月18日00時38分之對話內容: 山姆:最晚下禮拜二跟你拿
可以嗎
(三)販賣如附表一編號2 至6 所示之愷他命予證人盧昭元部分 :
1.證人盧昭元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有無向吳秉勳購買 毒品施用?購買何種毒品?共幾次?)我有向吳秉勳購買 毒品K 他命。大約4 至5 次。」、「(問:你向吳秉勳購 買毒品K 他命於何時?何地?數量及金額分別為何?)大 多在我公司中港路盤谷銀行附近或我家附近的7-11便利商 店購買,每次購買1-2 包。金額一包新台幣1 千5 百元。 」、「(問:綽號Danny 你為何人?)是我本人。」、「 (問:提示於102 年06月01日14時37分行動電話 0000-000000 與0000000000之Line對話內容,Dan 【你如 果你今天方便買飲料! 幫我一個,如果是有大顆粒二個, 可以再打】、吳秉勳:【我先跟他碰面,待會給你電話】 、【我的手機修理好了】、【但你的電話我存在我媽的】 、【裡】、【所以你的電話再給我一次】、【謝謝,在嗎 ? 】、Danny :【在】、吳秉勳:【好了、粗的.. .所以 我幫你拿兩個】、Danny :【對】,其內容為何意思?是 何人之對話內容?有無交易毒品?)是我與吳秉勳的對話 ,有跟吳秉勳買K 他命。」、「(問:於何時?何地?交 易何種毒品?數量及金額為何?)於102 年06月01日16時 許在台中市中港路盤谷銀行附近交易。買2 包,價格新台 幣3 千元。」等語(見偵字第17230 號卷第231 頁及反面 );於偵查中亦證稱:「(問:6 月1 日你請他幫忙購買 『飲料』就是K 他命?)是。當天拿到K 他命,是下午4 點左右,確實時間不記得,就是在我下班前,4 點到6 點 間。買到兩杯『飲料』就是2 包K 他命3000元,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問:6 月19日至6 月30日對話內容, 哪次有交易成功?)6 月19日晚上7 點左右有交易成功, 在我居所附近的7-11超商,我買到1 包K 他命,因為不是 很想用,是我主動問他。我花1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 貨,他都是到我居所的家用LlNE給我。後面就沒有再交易 了。還有一次交易成功,是在7 月13日下午約1 點多,當
天因為禮拜六休息,地點在我居所地的家附近的7-ll超商 ,購買3600元,因為他說最近抓很凶,所以漲價,我買到 2 包K 他命,他用小塑膠袋裝K 他命。一包我可以施用很 久。這幾次購買的K 他命確實是K 他命,施用起來像是在 喝酒。因為我個性比較容易受誘惑,他一約我就不容易拒 絕,後來我自己換手機,我就將他的臉書及LlNE都刪除。 」、「(問:6 月19日至6 月30日對話內容,哪次有交易 成功?)6 月19日晚上7 點左右有交易成功,在我居所附 近的7-11超商,我買到1 包K 他命,因為不是很想用,是 我主動問他。我花1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他都是 到我居所的家用LlNE給我。後面就沒有再交易了。還有一 次交易成功,是在7 月13日下午約1 點多,當天因為禮拜 六休息,地點在我居所地的家附近的7-ll超商,購買3600 元,因為他說最近抓很凶,所以漲價,我買到2 包K 他命 ,他用小塑膠袋裝K 他命。一包我可以施用很久。這幾次 購買的K 他命確實是K 他命,施用起來像是在喝酒。因為 我個性比較容易受誘惑,他一約我就不容易拒絕,後來我 自己換手機,我就將他的臉書及LlNE都刪除。」、「(問 :7 月12日有無交易成功?)6 月1 日有交易。6 月7 日 沒有。6 月16日沒有。6 月19日。6 月30日晚上7 點有交 易,在我居所家附近7-11超商,我買1 包K 他命,我給吳 秉勳1500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7 月13日有。7 月12日 也有,跟7 月13日不同次,但是有一次我拿錢不夠錢,有 補給他,但是哪次我忘記了,所以7 月12日到底有無交易 成功我忘記了,可能沒有,可能是補錢給他,因為他漲價 ,錢不夠。最後一次是7 月21日下午約2 點左右有交易成 功,當天應該是禮拜天,是在我居所家附近7-11超商,購 買2 包K 他命,用3600元,一手交錢給吳秉勳,吳秉勳一 手交貨給我。這幾次施用起來確實是K 他命。」等語(見 偵字第17230 號卷第247 頁反面至248 頁)。 2.而證人盧昭元並不知悉被告之毒品來源,亦未直接接觸被 告之上手「小胖」,證人盧昭元對其購毒價格係聽信被告 所述,證人盧昭元並不關心被告係以多少錢向上手取得毒 品,被告甚至有主動詢問證人盧昭元是否需要愷他命之情 況等情,業據證人盧昭元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是 否知道在這五次的過程中,吳秉勳是向何人拿取毒品?) 我完全不清楚。我只知道他有朋友認識,我請他幫我問看 看而已。」、「(問:吳秉勳實際上向他朋友拿多大包的 愷他命、花多少錢、過程中有無拿一點出來,這你是否了 解?)不了解。」「(問:在這五次交易中,你是否曾經
碰過吳秉勳的藥頭?)沒有。」、「(問:你是否曾直接 與吳秉勳的藥頭聯繫?)沒有。」、「(問:〈提示102 年度偵字第17230 號卷第248 頁〉你說:『因為我個性比 較容易受到引誘,他一約我就不容易拒絕。』,則方才所 說的『拒絕過兩次』,是否是吳秉勳主動問你要不要,而 你拒絕他兩次?)應該是。」、「(問:〈請提示102 年 度偵字第17230 號卷卷231 頁反面〉警察提示6 月1 日、 6 月7 日,你承認兩則都是你與吳秉勳的對話,第一個部 分你說有跟吳秉勳買K 他命,而第二部分6 月7 日時,你 回答是吳秉勳叫你買K 他命,則依你於警詢與偵訊中的回 答,其實幾乎都是吳秉勳主動問你要不要買K 他命,是否 如此?)是。」、「(問:所以到底他購入的價格為何、 為何這次比較貴,你都不清楚?)我也不清楚。」、「( 問:你跟吳秉勳購買K 他命,是有時候你主動跟他講,他 有時也會主動邀約你,是否如此?)是。」、「(問:你 知不知道他跟上手拿的價格?)完全不知道。」、「(問 :你有無跟吳秉勳上手買過毒品,確定好數量、價格後, 請他去幫你拿?)完全沒有。」、「(問:吳秉勳為什麼 會跟你說最近抓很兇,所以要漲價?)可能是我好奇,問 他變貴的原因。」、「(問:每次毒品交易都是他自己拿 毒品給你,錢也是你拿給他本人?)是。」等語(見本院 卷第115 頁反面至121 頁)甚詳。
3.證人盧昭元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6 月1 日你傳 LINE給吳秉勳時,你說:『如果今天方便買飲料,幫我一 個,如果是有大顆粒的,可以再打。』,此對話內容意思 為何?)這個應該是我…」、「(問:你的意思是本來你 是希望買一包K 他命,可是如果他K 他命是顆粒比較粗的 ,你就可以買到兩包,是否如此?)不是,應該是當時他 在清心福全賣飲料,他問我珍珠想要小顆還是大顆。」、 「(問:但你在偵查中有承認,這段LINE的內容是交易的 內容?)有,有交易,這是另外的。」、「(問:你的意 思是這通真的是買飲料,但當天確實有交易K 他命?)是 。」等語(見本院卷第115 頁及反面),然與其於偵查中 證稱:該對話所稱之飲料係指愷他命等語顯然有所矛盾, 則其此部分證述是否可信,非無疑問;再觀之被告與證人 盧昭元上開於102 年6 月1 日之LINE通話前後文,證人向 被告詢問是否方便買飲料後,隨即答覆以要先跟他人碰面 等語,苟證人所稱之「飲料」確實為飲料,何以被告竟回 答要先跟他人碰面?況被告於審理中亦供稱:伊在飲料店 打工的時間不包含102 年6 、7 月等語,被告於102 年6
月間既無在飲料店打工,其與證人盧昭元之上開對話顯非 談論關於購買飲料相關事宜。是證人盧昭元此部分證詞並 非可信。
4.佐以被告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盧昭元 賢持用之行動電話,於102 年6 月1 日、19日、30日、7 月13日、21日,以LINE通訊軟體為對話,雙方談論關於毒 品之種類、數量等情,有前開2 行動電話之LINE對話畫面 翻拍照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7230 號卷第234 、237 、 238 、239 、240 、241 、242 頁)。其對話內容如下: ⑴102 年6 月1 日:
Danny :如果你今天方便買飲料!幫我一個,如果是有大顆 粒二個,可以再打
被告:我先跟他碰面,待會給你電話
我的手機修理好了
但你的電話我存在我媽的裡
所以你的電話再給我一次
謝謝
在嗎?
Danny:在
被告:好了
粗的…所以我幫你拿兩
Danny:對
⑵102年6月19日:
Danny:你晚點有空嗎?方便買飲料嗎
在忙就不用了
被告:我現在在看多啦A夢待會就回去,你要幾瓶? 現在是粗
Danny:你到7-11,傳訊息給我
Danny:哈囉~~~今天方便拿飲料嗎
被告:我要問看看
你要幾瓶?
不好意思!剛剛在忙沒注意到
Danny:2瓶
你方便再說
不方便沒關係
方便嗎
??
被告:待會給你電話喔
Danny:恩恩
被告:我去找他待會再去你家樓下
Danny:好
被告:你到家了嗎?!
Danny:到了
被告:那你可以下樓
⑶102年6月30日:
被告:下午好
Danny:還要多久!
被告:我在半路待會跟他碰
你再等一下即可
Danny:好
被告:哈囉
你可以下來了
Danny:下去了
Danny:你現在還方便出來買飲料嗎?
不方便說一下就好了
⑷102年7月13日:
被告:颱風來了,自己要多注意喔
Danny:你也是
在幹嘛?
被告:剛剛在用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