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賦祥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莊惠祺律師
李傳侯律師
被 告 趙偉智
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律師
張嘉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11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賦祥共同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趙偉智共同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莊賦祥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下稱虎尾科大)光電工程系及 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教授,於民國91年9月起至97年7月止 兼任虎尾科大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所長、於96年2月起至 99年1月止兼任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院院長、於99年2月起至 101年2月止兼任虎尾科大研究發展處研發長、於101年2月起 至101年4月止兼任虎尾科大國際事務處國際長;趙偉智為奕 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奕偉公司)、瓏茂科技企業社(瓏茂 企業社)及廣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明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曾於97年間進入虎尾 科大光電與材科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進修研究,莊賦祥則 為其在學期間之指導教授。
二、緣莊賦祥為求支應其所辦理之下列㈠至㈢所述計畫等之開銷 ,規避虎尾科大、中州科技大學(下稱中州科大)、國立交 通大學(下稱交大)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 成大研發會)之請款、核銷程序,並確實掌握其所申請之經 費,竟與趙偉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莊賦祥自97年 5月間起至100年12月間止(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
接續要求趙偉智提供以奕偉公司、廣明公司及瓏茂企業社之 名義,開立記載如附表一之「品名、數量及單位」及「發票 金額」欄位所示等品項之報價單予莊賦祥後,莊賦祥再指示 不知情之虎尾科大助理員王郁綺、助理員林意甄、助理員夏 儷文、專案助理呂育宏、光電工程系(所)助理員黃思雅、 光電工程系助理曾惠群、虎尾科大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碩 士班學生林本矗、葉冠宏、鍾光韋、專案助理呂美萱、及中 州科大資訊工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黃建基等人,依趙偉智所 提供之上開報價單內容,以虎尾科大、中州科大及成大研發 會名義,填寫製作不實之請購單,據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 項經費辦理採購業務;而趙偉智明知上開奕偉公司、瓏茂企 業社及廣明公司均未如實按報價單所載品名及數量出貨,或 實際上並無出貨,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不實統 一發票共計26張,交由莊賦祥及不知情之王郁綺、林意甄、 夏儷文、組員殷世朋、黃思雅、林本矗、葉冠宏、鍾光韋、 呂美萱、曾惠群、黃建基、及交大專案助理溫純敏等人製作 不實之黏貼憑證,復由莊賦祥、不知情之交大光電工程學系 及顯示科技研究所教授謝漢萍及不知情之中州科大資訊工程 系聘用書記蘇冬香等人於驗收欄位核章後,於如附表一編號 1 至26所示之各申請經費日期,分別接續向虎尾科大、交大 、中州科大及成大研發會核銷費用,總計核銷新臺幣(下同 )2,184,450元,並分別以如附表一「貨款匯入銀行之日期 、帳號及金額」欄所示之日期、帳號及金額,匯入趙偉智所 持有如上揭之各該金融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虎尾科大、交 大、中州科大及成大研發會等核銷費用單據之正確性。而莊 賦祥、趙偉智以上開詐術取得上開款項後,莊賦祥雖將部分 經費確實用於實驗儀器、耗材之支出(計726,818元,購入 儀器等之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然莊賦祥、趙偉 智就剩餘款項即以下列㈠、㈡、㈢之方式,供其等花費及回 填自行支出之款項1,240,987元,而其餘之216,645元則由趙 偉智以稅賦支出、後續核銷等名義予以扣除,而納為己有: ㈠莊賦祥於上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期間,因國立成功大學(下 稱成大)電機工程學系教授蘇炎坤於98年10月間向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提出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高 效能薄膜太陽電池之研製」之申請案,並由莊賦祥擔任上開 計畫之子計畫「可撓式微晶矽薄膜太陽能電池之研製」主持 人,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 要點」第2點第5款規定,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係指為協助產 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 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及第16點第1款規定,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共同參與研究,且每年合 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 30之金額。故莊賦祥於上開產學合作計畫中除得向國科會申 請98年度補助款1,090,000元外,尚須由參與產學合作之企 業提供企業配合款1,122,034元。嗣因原擬定參與合作之企 業大億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於計畫書繳交期限前數日中途決定 退出此一產學合作計畫,致莊賦祥應變不及,莊賦祥遂於透 過趙偉智介紹特力安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安公司)負責人劉 錦榮後,明知劉錦榮雖無與虎尾科大合作上開產學合作計畫 案及提供合作企業配合款之意願,仍要求劉錦榮出具特力安 公司名義作為上開計畫之產學合作企業,而本應由特力安公 司提供之企業配合款1,122,034元,則由莊賦祥分別於99年1 月29日提供350,000元及於不詳年月日提供150,000元,共計 500,000元之現金予趙偉智,及趙偉智另行提供622,034元合 計1,122,034元後,由趙偉智開立大眾商業銀行票面金額 1,122,034元之支票(票號:0000000號)予劉錦榮,再由劉 錦榮於99年2月21日以特力安公司名義開立臺灣銀行同票面 金額之支票(票號:0000000號)予成大作為企業配合款, 以通過國科會之審查。而莊賦祥、趙偉智為回補渠等提供予 特力安公司之部分企業配合款1,122,034元,趙偉智遂先自 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所得2,184,450元中自行扣除 622,034元作為己有後,再自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 所得2,184,450元中,分別於100年1月17日,自奕偉公司之 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中提領 200,000元現金,並於不詳地點交付莊賦祥;於100年8月19 日,自奕偉公司之彰化銀行台中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號 之金融帳戶中提領60,000元現金併其他現金40,000元湊足 100,000元後,於不詳地點交付莊賦祥;於101年3月12日, 自上開奕偉公司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帳戶中提領25,000元,及 於同日自吳雅慧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南和路郵局( 下稱台中南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 中提領50,000元現金,併其他現金25,000元湊足100,000元 後,於臺中市國光國小附近交付莊賦祥。
㈡莊賦祥為支付於應用物理日本期刊(Japanese-of-Applied- Physics,簡稱JJAP)上以莊賦祥、王舜熙、劉逸賢名義共 同發表之論文「Jian_Ji Huang,Yan_Kuin SU,Shun_HsiWANG ,Yi_Hsien Liu,and Fuh_Shyang Juang, "Efficiency Enhancement of Top Emission Organic Light_Emitting Diodes wwith Ni/Au Periodic node" Jpnance. Journal. Applied.Physics.Vol.47,No.9 pp.7359_7362,2008.」所需
之論文發表費用日幣54,000圓(折合新臺幣18,953元),由 莊賦祥指示不知情之虎尾科大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博士班 學生王舜熙,以電話通知趙偉智於98年3月23日至JSAP-APEX J-JJAP網站上刷卡日幣54,000圓,作為莊賦祥發表上開論文 之費用,而趙偉智並自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所得 2,184,450元中扣除,據以回收上開18,953元之支出。 ㈢虎尾科大於97年間辦理電機資訊學院光電與半導體產業研發 碩士專班(下稱產碩專班),其經費來源,除學生繳交之學 雜費及經濟部之補助款項外,依大學校院設置產業研發碩士 專班推動實施要點第9條規定,其不足部分,由合作企業負 擔之。緣參與上開產碩專班之合作企業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鉅公司)原已依照前揭實施要點與虎科大訂定「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電機資訊學院97年度春季班光電與半導體 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同 意由其員工報考就讀上述產碩專班,嗣並已考取7名(其中4 名為公司所屬員工,另有3名經新鉅公司同意支付開班費用 之非公司員工),新鉅公司依約應給付700,000元之學生補 助經費,並已依規定分別於97年10月31日、同年11月28日及 98年3月20日給付虎尾科大共700,000元之全額開班經費後, 嗣其中1名員工錄取後放棄就讀,新鉅公司即要求調降補助 款為600,000元,莊賦祥為求上開產碩專班得如期開班開課 ,乃指示趙偉智於99年3年23日匯款100,000元至新鉅公司之 臺灣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內,作 為抵付新鉅公司97年度春季班部分之開班經費,趙偉智事後 即自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所得2,184,450元中扣除 ,據以回填上開100,000元之支出。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 案各被告以外之證人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經本院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式,檢察官、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暨渠等辯 護人均知有各該證詞,而不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未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證人筆錄作成時之情
況,並無在非自由意志情況下所為之陳述,認為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俱有證據能力。二、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檢察官、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暨渠等辯護人均不爭執各 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後述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無疑義,併此 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二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謝漢萍、黃建基、蘇冬香、黃思雅、林木矗 、葉冠宏、劉錦榮、梁啟太、陳錦毓、黃蟬薰、施瓔芳、王 孟平、王舜熙、張枝梅、吳雅慧等人分別證述內容,大致符 合,復有卷附之大學校院設置產碩專班推動實施要點、虎尾 科大產碩專班98年度春季班、99年度春季班、99年度秋季班 、100年度春季班、100年度秋季班、101年度春季班招生錄 取名單、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廣明公司報價 單及請購單(參廉政卷一第9至28頁)、被告趙偉智簽署之 收據2紙(參廉政卷一第35、36頁)、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 研究計劃作業要點1份(參廉政卷一第37至41頁背面)、虎 尾科大計畫收支明細表3張(參廉政卷一第43、44、134至 136頁)、對帳單3紙(參廉政卷一第45至47頁)、ATM交易 明細表影本1紙(參廉政卷一第48頁)、大眾銀行南屯分行 99年3月23日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影本及新鉅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紙(參廉政卷 一第51、52頁)、被告趙偉智開立全部發票、被告莊賦祥使 用金額(扣除購買實驗器材)及被告莊賦祥向被告趙偉智購 買實驗器材等表單(參廉政卷一第53至55、303至305頁)、 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及統一發票(參廉政卷一第56至61、 63至65、67、68、70至75、78、82至84、306至310、312 至 314、316至324、326、329至331頁)、交大原始憑證黏存單 及統一發票(參廉政卷一第62、66、311、315頁)、成大研 發會消耗品及維修請購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及消耗品及維 修請購單(參廉政卷一第76、77、80、81、325、328頁)、 中州科大憑證單及統一發票(參廉政卷一第69、79、318、 327頁)、國科會101年10月23日臺會綜二字第0000000000B 號函(參廉政卷一第116頁正背面)、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 院99年度秋季班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 班經費合約書(參廉政卷一第124、125頁)、虎尾科大99年 度及100年度記帳憑證清單(參廉政卷一第128頁正背面、 137頁正面)、存摺交易明細影本5紙(參廉政卷一第143至
146、148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統一發票 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一第149至157、222至229頁背 面)、虎尾科大98年9月24日驗收紀錄、98年9月14日總務處 簽呈、98年7月23日電機資訊學院簽呈及財產增加單(參廉 政卷一第157頁背面至159頁、230、231頁背面)、虎尾科大 98年9月15日(98)虎尾科財字第98179號財物採購契約、98 年9月8日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財物公開取得 報價單簽到表、財物標單、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資格審 查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採購規格明細 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及匯款帳號確認單(參廉政 卷一第159背面至177頁背面、232至250頁)、虎尾科大粘貼 憑證用紙、請購單、統一發票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廣明公司 報價單、瓏茂企業社報價單(參廉政卷一第178至206、257 至282頁)、奕偉公司、廣明公司、瓏茂企業社於大眾銀行 南屯分行之存摺影本、瓏茂企業社之大眾銀行團體或公司行 號開戶申請書及帳戶往來明細(參廉政卷一第212、214至 215頁背面、299、332至357頁)、統一發票、奕偉公司報價 單及匯款帳戶登記(參廉政卷一第282背面至286、287背面 至289頁)、證人林本矗(kinki211@hotmail.com)與被告 趙偉智(maicle.chao l@msa.hinet.net)於100年4月20日 、6月22日聯絡之電子郵件影本2份(參廉政卷一第286背面 、287、289頁)、大眾商業銀行支票(票號:0000000號) 正反面影本1紙(參廉政卷一第290、294頁)、虎尾科大粘 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計畫收支報表、統一發票及廣明公司 報價單(參廉政卷一第291至293頁背面)、交大支出傳票、 原始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二 第4至9頁)、中州科大99年5月11日、6月2日分錄轉帳傳票 (傳票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資訊工程系簽 呈、公文追蹤修訂表、98年度【以人工合成石墨應用在有機 上發光二極體之基版及其散熱之研究】經費核定清單、憑證 單、奕偉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參廉政卷二第13至20頁背 面、第24至31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廣 明公司報價單、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存摺影本、經費明細表及 台灣發明商品促進協會收據(參廉政卷二第47至61頁背面) 、經濟部˙教育部「創新產學研發菁英培育計畫」產碩專班 98年度春季申請須知、奕偉公司與虎尾科大產碩專班合作同 意書、教育部97年9月18日台技㈡字第0000000000J號函、98 年度春季產碩專班招生簡章修正意見、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 院99年度春季班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 班經費合約書、虎尾科大99年度春季班光學設計與量測產碩
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奕偉公司與虎尾科 大合辦電機資訊學院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培訓合約書(參 廉政卷二第67至100頁)、虎尾科大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助 理人員兼任申請書(計畫名稱:高效能薄膜太陽電池之研製 )、兼任助理簽到退暨工作日誌表、計畫主持費/兼任助理 費印領清冊、工讀費/臨時工資印領清冊、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請購單、奕偉公司 報價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二第122至139頁)、 虎尾科大部門預算經費動支申請及報銷作業、支出款項請購 報銷付款作業(參廉政卷二第144至153頁)、國科會補助專 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國科會98年12月23日臺匯綜二字 第0000000000號函、虎尾科大(總務處事務組)標準作業流 程(參廉政卷二第158至166頁背面)、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 研究計畫-合作企業參與合作計畫意願書、專題研究計畫執 行同意書、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產學合作計畫書 審查意見表(開發型)、國科會工程處開發型產學合作研究 計畫主審複評意見表、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 點、98年度【產學合作計畫-高效能薄膜太陽電池之研製】 經費核定清單及98年度【產學合作計畫-高效能薄膜太陽電 池之研製】合作企業明細表(參廉政卷二第174至200頁)、 國科會工程處100年度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整合型計劃審 查意見表(適用:正執行98、99年度開發型產學合作研究計 畫)4份、100年度工程領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計畫主審 複評意見表1份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 意事項(參廉政卷二第202至212頁)、成大99年3月23日成 大研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99年3月2日開立之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1紙、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高效能薄膜太 陽電池之研製-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補助合約書)、臺灣銀 行內壢分行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2紙、國科會補助產學合 作研究計畫申請書、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合作企 業參與合作計畫意願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 事業名稱:特力安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錦榮)及大眾商業 銀行支票(票號:0000000號)正反面影本1紙(參廉政卷二 第218至236頁)、Japanese Journal of Applied Physics (JJAP)網站簡介、ATM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被告莊賦祥之 個人資料表(參廉政卷二第240至247頁背面)、王舜熙之入 出境資訊連結系統資料單、虎尾科大工讀費/臨時工資印領 清冊、計畫主持費/兼任助理費印領清冊及王舜熙之郵局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2紙(93年1月1日至101年5月23日止)(參 廉政卷二第251至273頁)、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EDI電
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3紙、虎尾科大自行收納統一收據3紙 (參廉政卷二第277至282、293至300頁)、虎尾科大電機資 訊學院97年度春季班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 助開班經費合約書(參廉政卷二第283、284頁)、就讀94年 度產業碩專班秋季班培訓合約書、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轉帳傳票(參廉政卷二第292 至294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7年5月1 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2至4頁)、 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7年5月5日)、請購單 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5至7頁)、虎尾科大粘貼 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7年6月23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 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8至10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 、統一發票(98年4月8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 廉政卷三第11至13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支出科目 分攤表、統一發票(98年9月25日)、98年9月24日驗收紀錄 、98年9月14日總務處簽呈、98年7月23日電機資訊學院簽呈 及財產增加單98年9月15日(98)虎尾科財字第98179號財物 採購契約、98年9月8日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財物公開取得報價單簽到表、財物標單、投標標價清單、投 標廠商資格審查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採購規格明細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及匯款帳號確 認單(參廉政卷三第14至57頁)、國立交通大學原始憑證黏 存單、統一發票(99年1月4日)、支出傳票(參廉政卷三第 58、59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1月 29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60至62頁 )、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1月29日)、 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63至65頁)、虎尾 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2月2日)、請購單、廣 明公司報價單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存摺影本(參廉政卷三第 66至70頁)、國立交通大學原始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99 年2月10日)、支出傳票(參廉政卷三第71、72頁)、虎尾 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4月7日)、請購單及廣 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73至75頁)、虎尾科大粘貼憑 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4月14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 價單(參廉政卷三第76至78頁)、中州科大支出憑證粘存單 、統一發票(99年4月21日)、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 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5月18日)、請購 單、瓏茂企業社報價單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存摺影本(參廉 政卷三第86至89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 99年5月19日)、請購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
90至92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6月3 日)及廣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93、94頁)、虎尾科 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8月17日)、請購單及奕 偉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95至97頁)、虎尾科大粘貼憑 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9月14日)、請購單及瓏茂企業社 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98至100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 紙、統一發票(99年9月21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 (參廉政卷三第101至103頁)、成大研發會消耗品及維修請 購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99年11月10日)、消耗品及維修 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99年11月14日支出傳票及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匯款紀錄查詢單(參廉政卷三第104至 108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11月17 日)、請購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三第109至111頁 )、中州科大支出憑證粘存單、統一發票(100年5月2日 )、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100年6月2日分錄轉帳傳票 、資訊工程系簽呈、公文追蹤修訂表、98年度【以人工合成 石墨應用在有機上發光二極體之基版及其散熱之研究】經費 核定清單(參廉政卷三第112至119頁)、成大研發會消耗品 及維修請購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100年6月23日)、消耗 品及維修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100年7月20日支出傳票 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匯款紀錄查詢單(參廉政卷三 第120至124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100 年9月1日)、支出科目分攤表、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 參廉政卷三第125至128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 發票(100年10月15日)及請購單(參廉政卷三第129、130 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100年12月13日 )、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參廉政卷 三第131至134頁)、國科會101年6月27日臺會政字第0000 000000號函及莊賦祥老師共同主持之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申 請與執行過程報告書1份(參廉政卷三第136至139頁)、統 一發票(100年5月2日、6月23日)、國科會101年5月30日臺 會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劃申 請書(參廉政卷三第149至153頁)、國科會99年3月18日臺 會綜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撥款清單1紙(參廉政卷三第 155、156頁)、國科會99年6月7日臺會綜三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撥款清單1紙(參廉政卷三第157、158頁)、國科會 99年5月20日臺會綜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廉政卷三第 160頁)、虎尾科大計畫收支明細表(參廉政卷三第162至 164頁)、大眾銀行南屯分行101年5月4日101南屯發字第027 號函、奕偉公司之開戶申請書及帳戶(000000000000號)往
來明細(參廉政卷三第166至169頁)、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 101年9月26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及奕偉公司自100年1月 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查詢單(參廉政卷三第 170至172頁)、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1年10月4日彰作管字 第00000000號及奕偉公司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1年3月31日 止之交易明細查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8日 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吳雅慧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1年3 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參廉政卷三第173至176頁) 、本院101年聲監續字第000361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譯文1份 【監察對象:莊賦祥之門號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101 年3月9日10時起至101年4月6日10時】(參廉政卷三第178至 18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17日儲字第00000 00000號函、莊賦祥之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參廉 政卷三第182至184頁)、ATM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參廉政卷 三第186頁)、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院97年度春季班光電與 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參廉政 卷三第188至190頁)、新鉅公司101年5月23日101新管字第 0002號函、EDI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3紙、虎尾科大自行 收納統一收據3紙(參廉政卷三第192至198頁)、國科會補 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參廉政卷三第210至212頁背 面)、虎尾科大部門預算經費動支申請及報銷作業、補助及 委辦研究(含建教合作)計畫經費動支及報銷作業(參廉政 卷三第214至218頁)、中州科大101年11月12日州瀛總字第 0000000000號函、廠商付款明細表(參廉政卷三第223、224 頁)、法務部廉政署101年4月23日廉中璇100廉查中27字第 0000000000號搜索票聲請書及搜索處所一覽表(參警聲搜 1401卷第1、2頁)、本院100年聲監字第001752號、101年聲 監續字第000048、000185、000521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參警 聲搜1401卷第285至293頁)、瓏茂企業社之大眾銀行團體或 公司行號開戶申請書及帳戶往來明細(參偵11268卷二第40 、41頁)、奕偉公司之大眾銀行開戶申請書、帳戶往來明細 (參偵11268卷二第42至56頁)、大眾銀行南屯分行100年11 月4日100南屯發字第039號函(參偵11268卷二第57頁)、廣 明公司之大眾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參偵11268卷二第58、59 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1年10月23日臺會綜二字第000 0000000B號函(參偵11268卷二第94頁正背面)、虎尾科大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參偵11268卷二第95頁)、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2紙(參偵11268卷二第97、98頁)等在卷可憑 ;另有扣案之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5年春季 班)1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7年秋季班
)1 件、97年教育卓越計畫經費明細表1件、奕偉公司委託 合約書1件、奕偉公司財物採購契約(自動點框膠機)1件、 奕偉公司電子郵件資料1件、產學合作研究計畫1本、雜卷資 料1本、廠商報價資料13本、產碩專班100年秋季班資料夾1 件、產碩專班101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 費收支明細表(98年春季班)1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 收支明細表(99年春季班)1件、郵局存摺1本、廣明公司產 業碩士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1件、奕偉公 司產碩專班繳費收據1件、奕偉公司產碩專班99年度秋季班 契約及計劃書1件、奕偉公司大眾銀行帳戶(000-0000000 -00 )1張、產碩專班93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產碩專班94年 秋季班㈠資料夾1件、產碩專班95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產碩 專班96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產碩專班97年秋季班資料夾1件 、電話簿1本、奕偉公司、廣明公司報價單11張、太陽光電 相關電子郵件列印紙本1件、郵局存摺1本、郵局存摺1本、 奕偉公司、廣明公司大小章印文1張、奕偉公司、廣明公司 電子郵件(光碟片)1片、產碩專班99年秋季班資料夾1件、 產碩專班100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註冊單資料1組、隨身碟1 個、產碩專班98年春季班資料夾1件、97年度碩專班經費收 支明細1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6年秋季 班)1 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7年春季班 )1件、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9年秋季班)1 件、款項清冊1本、成鴻報價資料1本、產碩專班94年秋季班 ㈡資料夾1件、對帳單2張1本、筆記本1本、光電與材料科技 研究所產碩專班95秋季班資料夾1件、產碩專班99年春季班 資料夾1件、收據(台灣發明商品促進協會)影本84張、97D O11 光電與半導體產業研發碩士班資料1本、資料夾1件、產 碩專班98年秋季班資料夾1件等證物可稽。綜上,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二人上揭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之說明:
㈠關於莊賦祥、趙偉智二人於本案並不該當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定公務員要件之說明:
1.按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僅規定:「稱 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內容極為抽象、 模糊,為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對於公務員課予特別 之保護及服從義務,並明確規範其行使公權力之範圍,予以 適度限縮公務員概念,立法院於94年2月2日將公務員之定義 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依法令服務於國 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 上稱為『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稱為『授權公務員』)。 2、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 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學理上稱為『委託公務員』) 」。次按所謂「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法律型態 區分,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1.所謂公權力行為 ,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其範 圍甚廣,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事項,均屬公權力行政之對象。2.所謂私經濟行為,指 國家非居於統治權地位,而係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 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可再細分為⑴行政輔助行為 ,係指國家以私法契約取得其行政活動所需之物品,例如以 買賣、租賃契約等取得文具、車輛、土地、辦公處所,以及 所需之人力,例如以契約僱用雇員或工友。在此等事件中, 公行政之地位與私人企業無異;⑵行政營利行為,例如,公 營銀行之存放款、停車場之收費等;⑶行政私法行為,例如 ,提供助學貸款、紓困貸款等是。再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 款後段所謂「公共事務」,固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之事務, 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所授權者須為該機 關權力範圍內的事務,受授權人因而享有公務上的職權及權 力主體的身分,於其受授權範圍內行使公權力主體的權力。 此類人員,雖未服務於公務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 身分公務員),惟既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 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負有特別 服從之義務。所謂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凡公務員代 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 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既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 機關,其從事該學校行政工作之人員及教師等以及公營事業 之員工,自不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 員」類型。惟從事該學校行政工作之人員、教師等以及公營 事業之員工,得否視其為第一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則 宜視其是否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而定。公立 學校及公營事業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 監辦採購之行為,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 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 事務。至若僅受公務機關私經濟行為的民事上委任或其他民 事契約所發生私法上的權益關係,所授權者並非法定職務權 限範圍內之公務,受授權人並未因而享有公權力,不能認為 是「授權公務員」。
2.按前開刑法修正公務員定義時,立法意旨雖謂:「公營事業 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之行為
,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 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並於立 法理由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 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人員(授權公務員)」。依上開文義之反面解釋,倘非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即 非屬「授權公務員」,乃為當然。所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以政府 等機關適用政府採購法為前提,2.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 ,3.須有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始能認為係執行國家公 權力之行為。而如前述,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進 行採購之事務,原則上係屬私法行為,本與公權力行使無關 ,惟我國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等爭議之審議判 斷,特別規定性質上相當於訴願決定,故關於招標、審標、 決標之行為,亦有公權力行使之概念。準此以觀,採購行為 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與公權力行使有絕對的關聯,自屬於 判定是否屬於刑法上公務員之重要依據。而依政府採購法第 18至62條規定,其招標、審標、決標之程序甚為繁複,廢日 曠時,惟科技研究發展在本質上係追求知識探索與智慧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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