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2年度,30號
TCDM,102,自,30,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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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自字第30號
自 訴 人 鄭民崇
      周曉慧
上列自訴人等因誣告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鄭民崇周曉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二)、被告謝錫寬林澤權之年齡、住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四)、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 用同法第273 條第6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 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 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狀應 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 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 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2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 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鄭民崇周曉慧陳報「刑事自訴急請五日內緊急調 卷以證如江國慶冤枉狀」(詳附件),依其所陳被告為陳慶 才、謝錫寬林澤權,然未表明被告謝錫寬林澤權之年齡 、住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而無從特定審判對象,復未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另查自訴狀就犯罪事實之陳述不明確 ,無法確悉自訴之犯罪事實為何,本案亦未委任律師而提起 ,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規定,命自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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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