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萬錦
具 保 人 蔡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102 年執字第12528 號、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2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文忠因受刑人林萬錦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 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萬錦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735號、本 院102 年度易字第2786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 ,由具保人蔡文忠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林萬錦釋 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刑 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嗣該案經本院以10 2 年度易字第278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 嗣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 林萬錦於102 年11月29日10時許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林 萬錦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 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2 年12月12日中市警霧分偵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報告書、照片等在卷足憑;亦經通知具保人蔡文忠 帶同受刑人林萬錦到案執行亦未果,亦有送達證書、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 份附卷可佐。是受刑人林萬錦顯已逃 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蔡文忠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2 萬元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