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文科
具 保 人 魏秉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18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秉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胡文科因犯恐嚇案件,前經依法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魏秉良繳納 現金後,將被告釋放(102 年刑保字第346 號)。茲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胡文科因犯恐嚇案件,前經依法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魏秉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 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 保證金收據各1 份在卷可按(見執聲沒卷第6 頁及反面)。 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 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之新址 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 份、法務部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 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2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等附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2 頁反面、第3 頁反面、 第4頁 反面、第5 頁反面、第7 頁反面至第11頁;本院卷第 3 至4 頁),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 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10萬元保證金之聲 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