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大鵬
上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
度執聲字第3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大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大鵬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3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