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028號
TCDM,102,聲,5028,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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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伯謙
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執聲字第3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伯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伯謙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冰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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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