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819號
TCDM,102,聲,4819,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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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福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福楨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福楨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 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 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參 照);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 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 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 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 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 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李福楨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 至10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 號1 至7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539號判決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8 至10 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260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揆諸上開說明,則上揭2 判決所定 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10罪之應執行刑, 爰依上開內、外部界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8 犯行部分之行為後 ,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原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惟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8 所示之數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 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對受刑人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刑法 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為併合處罰。至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 7 犯行部分,則均係於上開刑法第50條修正公布後所犯,應 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且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 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併合處罰之,附此指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 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受刑人 李福楨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1月5日│101 年11月21│102年1月20日│102年1月22日│
│ │上午9 時許至│日中午12時3 │下午2 時30分│上午2 時許至│
│ │10時11分許間│分許至12時35│許至1 月22 │6 時22分許間│
│ │某時 │分許間某時 │日上午6 時20│某時 │
│ │ │ │分許間某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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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關年度案號 │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
│ │2年度偵字第1│2年度偵字第1│2年度偵字第1│2年度偵字第1│
│ │1214號 │1214號 │1214號 │1214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
│事實審│ │第2539號 │第2539號 │第2539號 │第2539號 │
│ ├───┼──────┼──────┼──────┼──────┤
│ │判決日│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
│ │期 │ │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
│判 決│ │第2539號 │第2539號 │第2539號 │第2539號 │
│ ├───┼──────┼──────┼──────┼──────┤
│ │判決確│102年10月28 │102年10月28 │102年10月28 │102年10月28 │
│ │定日期│日 │日 │日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否 │
│金、易服社會勞│ │ │ │ │
│動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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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626號 │
│ │2.編號1-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 │
│ │ 度易字第2539號) │
│ │3.羈押折抵6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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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5 │ 6 │ 7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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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1 月26│102 年2 月2 │102 年2 月5 │
│ │日下午2 時許│日中午12時20│日某時 │
│ │至1 月27日上│分許至2 月3 │ │
│ │午11時36分許│日上午6 時24│ │
│ │間某時 │分許間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關年度案號 │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
│ │2年度偵字第1│2年度偵字第1│2年度偵字第1│
│ │1214號 │1214號 │1214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
│事實審│ │第2539號 │第2539號 │第2539號 │
│ ├───┼──────┼──────┼──────┤
│ │判決日│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102年10月2日│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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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
│判 決│ │第2539號 │第2539號 │第2539號 │
│ ├───┼──────┼──────┼──────┤
│ │判決確│102年10月28 │102年10月28 │102年10月28 │
│ │定日期│日 │日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6│
│ │ 26號 │
│ │2.編號1-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臺中│
│ │ 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539號) │
│ │3.羈押折抵6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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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8 │ 9 │ 10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月17日│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關年度案號 │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
│ │2年度偵字第6│2年度偵字第6│2年度偵字第6│
│ │700號 │700號 │700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
│事實審│ │第2260號 │第2260號 │第2260號 │
│ ├───┼──────┼──────┼──────┤
│ │判決日│102年10月8日│102年10月8日│102年10月8日│
│ │期 │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102年度易字 │
│判 決│ │第2260號 │第2260號 │第2260號 │
│ ├───┼──────┼──────┼──────┤
│ │判決確│102年11月11 │102年11月11 │102年11月11 │
│ │定日期│日 │日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
│金、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9│
│ │ 86號 │
│ │2.編號8-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臺灣臺中│
│ │ 地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260號) │




│ │3.羈押折抵6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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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