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787號
TCDM,102,聲,4787,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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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凃成毅
兼 具保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成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兼具保人凃成毅(下稱受刑人)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受刑人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 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 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 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 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 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 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份附卷可稽。嗣 被告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經聲請人定期傳喚被告到案執行, 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命警拘提,亦因被告已 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情,亦有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員警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 憑。而受刑人查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 可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原 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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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