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678號
TCDM,102,聲,4678,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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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7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宏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希望可以出去看醫生,因為家人都沒有 來面會,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已由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以102年度易字第 2205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102年12月17 日因另涉竊盜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執行指揮書、前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 股羈押之人犯,本股自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被告聲請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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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