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2年度,52號
TCDM,102,智簡,52,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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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樺
選任辯護人 陳夏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1674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世樺明知為他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二所示和解書向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進出貨單壹批,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茲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
1、補充:陳世樺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犯意, 自民國(下同)100年6月間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街00號R棟2樓之2之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以其不知情之女友莊舒渝所申請帳號登入FACEBOOK社群 網站,建立「J.F Shop-☆嚴選精品☆」粉絲專頁,刊登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圖片,供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 洽購,且借用不知情女友莊舒渝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供買家匯款、聯絡之用,並以高於進價約新台幣3 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從中牟利而侵害附 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迄遭查獲為止總計已售出 約80件仿冒商品,獲利約新臺幣1萬6千元至2萬元。 2、本件搜索查獲時間應更正為「101年9月27日下午2時許」 。
3、更正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為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二)證據部分補充「本院101年聲搜字002546號搜索票、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搜索照片13張、LVMH FASHION GROUP出具之委任狀、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出具之委 任狀、仿冒商品及名稱對照表。」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之自白」。
二、查本件被告係意圖營利而以高於進價之價格,透過網路陳列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並已售出部分仿冒商標商品而得利乙 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被告所為應已 該當於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販賣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 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 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 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嫌,容有未洽,惟因與本院所認定之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屬同一論罪法條,且彼此間有吸 收犯之法律關係,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予以變更起 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 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 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 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 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 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 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962號 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自100年6月間起至101年9月27日 為警搜索查獲止,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皆出於被 告之一個犯意決定,且客觀上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 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觀諸商標法所明定之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得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 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 被告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1罪之 集合犯。再按集合犯之犯罪行為時之認定,應以行為終了時 為時點,於販賣仿冒商品行為終了之前,犯罪行為仍在繼續 實施之中,其間(行為終了前)法律縱有變更,乃行為前之 法律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逕行適用新法,是以 商標法固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 ,而被告以同一行銷之目的所為陳列、販賣仿冒他人註冊商 標商品之犯罪終了時點為101年9月27日,乃於商標法修正施



行後,自應逕行適用現行商標法之相關規定,附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匪淺, 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潛在 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非小;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認犯罪,並 已與告訴人、被害人等均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獲利,暨其素行尚佳(參其前案 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參其警詢筆錄),經核定 為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狀況,有臺中市西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在卷足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仿 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進出貨單1批,係 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末查本件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惟考其犯後已知所悔悟,並先後與告訴人瑞士 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和解,上開公司且分 別具狀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責,同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或對 本院諭知被告緩刑之宣告無異議等情,有卷附薈萃商標協會 台灣聯絡處102年10月24日函及所附和解書、被害人義大利 商固喜歡固喜公司102年11月19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和解書 、被害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02年11月13日刑事陳 報狀可按,經此次偵審程序後,信被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按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與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 公司達成和解,須依附件二所示和解書所定條件支付損害賠 償,為確保被告能如期履行調解條件,以維被害人權益,故 本院考量各項情狀後,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上開按期還款 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 ,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 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本件係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願受 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 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 商 標 權 人 │仿冒商品及數量 │
├──┼────────────┼─────────┤
│ 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衣服54件 │
│ │ ├─────────┤
│ │ │CHANEL褲子3件 │
│ │ ├─────────┤
│ │ │CHANEL耳環25只 │
│ │ ├─────────┤
│ │ │CHANEL髮束32個 │
│ │ ├─────────┤
│ │ │CHANEL髮箍2個 │
│ │ ├─────────┤
│ │ │CHANEL髮夾28個 │
│ │ ├─────────┤
│ │ │CHANEL項鍊4條 │
│ │ ├─────────┤
│ │ │CHANEL鞋子20雙 │
│ │ ├─────────┤
│ │ │CHANEL手機殼6個 │
│ │ ├─────────┤
│ │ │CHANEL手錶4支 │
│ │ ├─────────┤
│ │ │CHANEL手機飾品69個│
│ │ ├─────────┤
│ │ │CHANEL紙盒2個 │
├──┼────────────┼─────────┤




│ 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耳環2付 │
├──┼────────────┼─────────┤
│ 3.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鞋子1雙 │
│ │ ├─────────┤
│ │ │GUCCI手錶2支 │
└──┴────────────┴─────────┘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674號
被 告 陳世樺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6樓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樺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如附件所示之 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現仍於專用期 間內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未得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 且該商標之商品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 ,又於不詳時、地取得之如附表所示商品,係未經商標權人 之許可或授權使用商標之仿冒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0年6月起,在網路上以FACE BOOK專頁「J.F Shop-嚴選精品」刊登販售。嗣於101年9月 27日下午6時2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街 00號R棟2樓之2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二、案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世樺於警詢、偵│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訊時之自白。 │ │
├──┼──────────┼─────────────┤
│ 2 │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 │
│ │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均係未經商標權公司同意或授│
│ │物品市值估價表、經濟│權,使用該公司商標之仿冒商│




│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品。 │
│ │檢索服務及仿冒商品照│ │
│ │片。 │ │
├──┼──────────┼─────────────┤
│ 3 │證人趙俊堯於警詢時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商品│
│ │證述。 │,均係未經商標權公司同意或│
│ ├──────────┤授權,使用該公司商標之仿冒│
│ │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商品。 │
│ │法案查扣物估價表、鑑│ │
│ │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 │
│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
│ │索服務及仿冒商品照片│ │
│ │。 │ │
├──┼──────────┼─────────────┤
│ 4 │販賣商品之網頁列印資│被告確有於網路販賣上販賣如│
│ │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覆│ │
│ │之客戶開戶資料、現場│ │
│ │搜索照片 │ │
└──┴──────────┴─────────────┘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明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改採「從舊從輕」主義,係規範行 為後法律變更所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以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原則。據此,法院裁判時已在新法施 行之後,雖新舊法之內容有所修正,但對行為人倘無有利或 不利之情形者(例如僅修正法律用語,新舊法法定刑仍屬相 同),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此有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被告行 為時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 、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而該條文於 101年7 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商標法改為第 97條,規定:「明知他人 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 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就該條文修正內容,對行為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 上開判決意旨,即無依照刑法第 2條之規定進行新舊法比較 之必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仿冒商標物品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犯如附表所示瑞



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 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等之權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廖梅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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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