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忠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865號
、2439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忠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附表編號一、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從刑併執行之。編號二、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從刑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一竊得物品補充「 現金新臺幣500元」,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為認罪 之陳述外,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卓忠正竊盜之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 一、三部分各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11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就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四部分各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併應執行有期徒 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扳 手2支均沒收之。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 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10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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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地點 │工 具│被害人│自小客車│竊得物品│既未遂│所犯罪名及科刑 │
│ │ │ │ │ │車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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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8月9日 │臺中市南屯區文│六角扳手│陳淑芬│7856-DK │登山背包│既遂 │卓忠正犯攜帶兇器│
│ │晚上9時10分 │心路1段562號「│1支(本 │ │ │1個(內 │ │竊盜罪,累犯,處│
│ │許 │文心家樂福」大│院102年 │ │ │有行動電│ │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 │ │賣場地下3樓停 │度院保字│ │ │話充電器│ │,扣案六角扳手壹│
│ │ │車場 │第2186號│ │ │2個、泳 │ │支沒收。 │
│ │ │ │) │ │ │裝4套、 │ │ │
│ │ │ │ │ │ │衣服2套 │ │ │
│ │ │ │ │ │ │、保養品│ │ │
│ │ │ │ │ │ │1罐)、 │ │ │
│ │ │ │ │ │ │現金新臺│ │ │
│ │ │ │ │ │ │幣5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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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8月10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同上 │柯淑惠│2636-EK │無 │未遂 │卓忠正犯攜帶兇器│
│ │下午6時30分 │心路1段562號「│ │ │ │ │ │竊盜罪,未遂,累│
│ │許 │文心家樂福」大│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賣場地下3樓停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車場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扣案六角│
│ │ │ │ │ │ │ │ │扳手壹支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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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8月11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同上 │王寶雪│6965-KZ │現金新臺│既遂 │卓忠正犯攜帶兇器│
│ │下午4時30分 │心路1段562號「│ │ │ │幣300元 │ │竊盜罪,累犯,處│
│ │許 │文心家樂福」大│ │ │ │、高速公│ │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 │ │賣場地下3樓停 │ │ │ │路回數票│ │,扣案六角扳手壹│
│ │ │車場 │ │ │ │6張、鑰 │ │支沒收。 │
│ │ │ │ │ │ │匙1支( │ │ │
│ │ │ │ │ │ │被害人已│ │ │
│ │ │ │ │ │ │領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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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10月27 │臺中市東區復興│六角扳手│張文璟│2705-PT │無 │未遂 │卓忠正犯攜帶兇器│
│ │日下午1時許 │路4段186號「新│1支(本 │ │ │ │ │竊盜罪,未遂,累│
│ │ │時代百貨公司」│院102年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地下4 樓停車場│度院保字│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第2185號│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扣案六角│
│ │ │ │ │ │ │ │ │扳手壹支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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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令股
102年度偵字第18865號
102年度偵字第24391號
被 告 卓忠正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卓忠正曾因竊盜、毀棄損壞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10月1次、8月3次、5月6次、3月1次、2月2次、3月 3次,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甫於102年7 月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客 觀上具危險性且足為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1支,打開附表編 號1至3所示被害人所駕駛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自用小客車 車門後,進入車內竊取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品得手,嗣於 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偷竊得手正欲離開時,為該 賣場員工羅際人巡邏發現,經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作案之 六角扳手1支。再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客觀上 具危險性且足為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1支,破壞轉動附表附 號4之自用小客車鑰匙孔(所涉毀棄損壞罪嫌,未據告訴)
之際,適為廖元輝發現,經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作案用之 六角扳手1支。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忠正於警詢及偵查坦承不諱,並 經證人陳淑芬、柯淑惠、王寶雪、張文璟、羅際人、廖元輝 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2份、贓物領據1紙及照片11張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就附表編號2、4部分,係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被告前 後4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 實欄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 可參,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案件,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之六角扳手2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法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1之被害人 陳淑芬供稱另有失竊現金新臺幣(下同)500元及附表編號2 之被害人柯淑惠供稱係失竊現金200元等情,均僅有被害人 片面指訴,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竊取上開現金,併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檢察官 李翠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南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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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地 點 │工 具│被害人│自小客車│竊得物品 │既未遂│案 號│
│ │ │ │ │ │車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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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8月9日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六角扳手│陳淑芬│7856-DK │登山背包1個( │既遂 │102年度 │
│ │晚上9時10分 │路1段562號「文心│1支 │ │ │內有行動電話充│ │偵18865 │
│ │許 │家樂福」大賣場地│ │ │ │電器2個、泳裝4│ │號 │
│ │ │下3樓停車場 │ │ │ │套、衣服2套、 │ │ │
│ │ │ │ │ │ │保養品1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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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8月10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六角扳手│柯淑惠│2636-EK │無 │未遂 │102年度 │
│ │下午6時30分 │路1段562號「文心│1支 │ │ │ │ │偵18865 │
│ │許 │家樂福」大賣場地│ │ │ │ │ │號 │
│ │ │下3樓停車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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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8月11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六角扳手│王寶雪│6965-KZ │現金新臺幣300 │既遂 │102年度 │
│ │下午4時30分 │路1段562號「文心│1支 │ │ │元、高速公路回│ │偵18865 │
│ │許 │家樂福」大賣場地│ │ │ │數票6張、鑰匙1│ │號 │
│ │ │下3樓停車場 │ │ │ │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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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10月27 │臺中市東區復興路│六角扳手│張文璟│2705-PT │無 │未遂 │102年度 │
│ │日下午1時許 │4段186號「新時代│1支 │ │ │ │ │偵24391 │
│ │ │百貨公司」地下4 │ │ │ │ │ │號 │
│ │ │樓停車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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