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925號
TCDM,102,易,2925,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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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984
、985、98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塑膠桶拾參個沒收。
事 實
一、陳明華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 字第5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上字第 329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於97年4月2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97年度豐簡字第5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 豐簡上字第940號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18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 開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於98年9月6日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悛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各別 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竊盜手法,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財物得逞;附 表編號4部分,則為社區管理員發現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前 往查緝,陳明華見狀逃離現場,而未能得逞。
二、附表編號1至3係經潘敬財之妻黃素燕李東堯分別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係陳明華駕駛其妻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行竊,始循線查悉。 附表編號4為社區管理員報警後,陳明華逃離現場,遺留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1輛(內有鑰匙一串、陳武滄之國 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行車執照,交由陳武滄保管) 、自OS-3492號自小貨車內竊取之92無鉛汽油1桶(數量約25 公升,價值約新臺幣〈下同〉700元,已發還吳建國)、塑 膠桶19個(其中一個塑膠桶內裝有陳明華竊取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柴油後,向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所換取而用剩之 92無鉛汽油,交由陳武滄保管)。經警合理懷疑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小貨車車主涉有嫌疑,經約詢該車登記名義人陳 武滄與介紹人呂金源,確認陳武滄已於99年7月13日,透過 呂金源之介紹,將該自小貨車以26,000元賣給陳明華,但尚 未辦理過戶事宜,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 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華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與 審理時坦承不諱(分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分五偵 字第100000號卷第13-16頁、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1693 號卷第19-21、24頁、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緝字第984號卷 第45-46、52- 54頁、本院卷第30、33頁背面),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潘敬財與其妻黃素燕蔣楷葳、李東堯吳建國分 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財物遭受侵害之情形相符(分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分五偵字第100000號卷第17-1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卷第9-1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卷第7-9頁、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1693號卷 第19-21頁),並據證人呂金源、陳武滄於警詢中分別證述 有居間介紹與出售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予被告等情 明確(分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卷第11-21頁),復 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卷第21-27頁)、車牌號碼0000-00自小貨車停放地點照 片2張(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卷第29頁)、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卷第33頁)、責付保管書、車牌號碼00-0000 號與BD-9470號車輛詳細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 行車執照、代收票據明細表、臺中縣大肚鄉農會存款存摺、 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圖、車牌號碼00-0000號與BD-94 70號自小貨車停放位置照片各1張、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卷第27- 39、63-71頁)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且出於自由意識,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而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刑案前科紀錄



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事實欄一所示法定 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為累犯,應各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雖已著手於如附表編號4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尚未得 手,其犯罪行為尚屬未遂,爰就其所犯此部分竊盜未遂罪,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 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前有殺人、贓物、妨害自由、 侵占、強制性交、殺人未遂、酒醉駕車、傷害、竊盜等犯行 ,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不佳,且不思憑恃己力獲致生活所需 ,竟率爾侵犯他人財產法益,價值觀念顯然偏差,嚴重欠缺 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及對法律規範之漠然心態,惡性非輕 ,復參酌本案被害人數與損失財物價值,對被害人財產法益 及社會治安已造成相當危害,實不宜輕縱,惟考量被告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如附表編號4所示失竊物品已經被害人吳 建國領回,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所得、具有 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已婚育有一名6歲子女,目前擔任長 工,月薪約35,000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與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 布,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 施行,惟本判決所宣告之拘役均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 動,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可併合處罰結果,即無有 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直接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附此敘明)。至扣案之塑膠桶13個,均為被告所 有且供本件如附表編號4所示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見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緝字第984號卷第53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犯罪地點 │被害│行 竊 方 式 │物品名稱│竊得財物│應處之罪刑欄 │
│號│時間│ │人 │ │ │處理情形│ │
├─┼──┼─────┼──┼──────┼────┼────┼───────┤
│1 │99年│臺中市北屯│蔣 │駕駛其妻黃美│填裝化工│供竊取附│陳明華犯竊盜罪│
│ │5月1│區大連路1 │楷 │蘭所有之車牌│原料之塑│表編號2 │,累犯,處拘役│
│ │8日 │段335號「 │葳 │號碼NV-2026 │膠空桶6 │、3所示 │伍日,如易科罰│
│ │凌晨│弘仁化工儀│ │號自用小客車│個。 │之柴油或│金,以新臺幣壹│
│ │1時5│器行」騎樓│ │,至左列地點│ │汽油之用│仟元折算壹日。│
│ │3分 │處 │ │,徒手竊取。│ │。 │ │
│ │許 │ │ │ │ │ │ │
├─┼──┼─────┼──┼──────┼────┼────┼───────┤
│2 │99年│臺中市北屯│潘 │徒手開啟後述│千億交通│於不詳時│陳明華犯竊盜罪│
│ │5月1│區平陽里大│敬 │車輛之油箱蓋│有限公司│日,在臺│,累犯,處拘役│
│ │8日 │連路1段339│財 │後,利用在距│所有而由│中市水湳│參拾日,如易科│
│ │凌晨│號旁空地 │ │離上開「弘仁│潘敬財所│市場附近│罰金,以新臺幣│
│ │3時1│ │ │化工儀器行」│管領之車│之「大湖│壹仟元折算壹日│
│ │7分 │ │ │約120公尺處 │牌號碼23│公園」內│。 │
│ │至4 │ │ │之某早餐店門│3-KH號貨│,向姓名│ │
│ │時4 │ │ │口撿拾之塑膠│櫃車油箱│、年籍不│ │
│ │分許│ │ │管1條(無證 │內之高級│詳綽號「│ │
│ │ │ │ │據證明為他人│柴油6桶 │阿正」之│ │
│ │ │ │ │所遺失或離本│(數量約│成年男子│ │
│ │ │ │ │人持有之物)│180加侖 │換得3桶 │ │
│ │ │ │ │及附表編號1 │,合計價│汽油共90│ │
│ │ │ │ │所示之6個塑 │值約新臺│加侖及現│ │
│ │ │ │ │膠空桶等器具│幣〈下同│金600元 │ │
│ │ │ │ │汲取。 │〉7,000 │ │ │




│ │ │ │ │ │元)。 │ │ │
├─┼──┼─────┼──┼──────┼────┼────┼───────┤
│3 │99年│臺中市北屯│李 │駕駛車牌號碼│車牌號碼│留供己用│陳明華犯竊盜罪│
│ │8月6│區大連北街│東 │NV-2026號自 │4021-GT │。 │,累犯,處拘役│
│ │日凌│48號前 │堯 │用小客車,至│號自用小│ │貳拾日,如易科│
│ │晨3 │ │ │前開地點,並│貨車油箱│ │罰金,以新臺幣│
│ │時38│ │ │徒手開啟後述│內之汽油│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分許│ │ │車輛之油箱蓋│1桶(數 │ │。 │
│ │ │ │ │後,再利用附│量約20加│ │ │
│ │ │ │ │表編號2所示 │侖,價值│ │ │
│ │ │ │ │之塑膠管及塑│約500元 │ │ │
│ │ │ │ │膠空桶等器具│)。 │ │ │
│ │ │ │ │汲取。 │ │ │ │
├─┼──┼─────┼──┼──────┼────┼────┼───────┤
│4 │99年│臺中縣豐原│吳 │駕駛其向陳武│車牌號碼│已汲取25│陳明華犯竊盜未│
│ │7月 │市(現改制│建 │滄所購買尚未│OS-3492 │公升至容│遂罪,累犯,處│
│ │23日│為臺中市豐│國 │完成過戶手續│號自用小│量為30公│拘役拾日,如易│
│ │凌晨│原區)向陽│ │之車牌號碼00│貨車油箱│升之塑膠│科罰金,以新臺│
│ │1時 │路314號「 │ │-9470號自用 │內之92無│桶內,惟│幣壹仟元折算壹│
│ │20 │愛的世界童│ │小貨車,至前│鉛汽油1 │因經警據│日。扣案之塑膠│
│ │分許│裝店」前 │ │開地點,並徒│桶(數量│報前往查│桶拾參個沒收。│
│ │ │ │ │手開啟後述車│約25公升│緝,致未│ │
│ │ │ │ │輛之油箱蓋後│,價值約│能得逞,│ │
│ │ │ │ │,再利用附表│700元) │而遺留在│ │
│ │ │ │ │編號2所示之 │。 │車牌號碼│ │
│ │ │ │ │塑膠管及自備│ │OS-3492 │ │
│ │ │ │ │之塑膠空桶等│ │號自用小│ │
│ │ │ │ │器具汲取。 │ │貨車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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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