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519號
TCDM,102,易,2519,2013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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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上 訴 人 李秋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
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一0二年度易字第二五一九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刑事 訴訟之送達文書,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按送達,應送達於應受送 達人之住居所,如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 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秋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2519號判決 後,於102 年11月5 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住所地「臺中 市○○區○○里○○路0 號」,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 李王綢收受,有本院之送達證書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判決正本於102 年11月5 日已合法送 達於被告。上訴期間應自102 年11月6 日起算,加計在途期 間3 日,則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2 年11月18日。然被告遲至 102 年11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被告誤載為 抗告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章戳在卷可憑,顯已逾越 法定上訴期間,被告上訴權已經喪失,其上訴當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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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