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14號
102年度易字第1385號
102年度易字第1544號
102年度易字第1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閎
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律師(法律扶助)
指定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撤銷指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於102年12月27日指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633
號)、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7082號、第9437號、第10375
號)、暨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9437號),本院合併審理後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家閎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家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普通竊盜之各別犯意, 先後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分 別以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取附表一、二 、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如竊取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嗣於民國 102 年2 月19日下午6 時許,員警查詢停放在楊家閎位於臺 中市○里區○○○街0 ○0 號住處前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 機車之車籍資料,發現PU2-491 號機車車籍資料登記為淺藍 色、光陽牌、124cc ,實際卻為黑色、山葉牌、101cc 機車 ,而不相符合,因而查獲,並扣得楊家閎所有另行打造用以 騎乘而非用以竊取上開山葉牌機車所用之鑰匙1 支(起訴書 誤載為該鑰匙係用以竊取前開機車所用之物,應予更正), 復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起訴書誤載為經楊家閎同意) ,搜索楊家閎上開住處,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 、3 、5 至6 、附表四「竊取財物」欄所示之財物(業經發 還被害人),始偵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家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附表一至四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㈢證人即被告辯稱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機車係由永豐機車行老 闆修理後車型始不符之蕭世裕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㈣證人即目擊被告竊取附表二編號4 所示財物離開之際之林柏
佑於警偵訊之證詞。
㈤被告於竊取附表三所示之物後,擬將之販售予證人鄭守仁, 惟證人鄭守仁不予買受,被告乃將之暫時寄放在證人鄭守仁 經營之「雅順鳥園」,經鳥主周政欽之母親林美滿發覺並告 知周政欽確認無訛,證人鄭守仁即於102 年4 月30日下午撥 打電話予被告,佯稱上述觀賞鳥已有人買受,委請被告過來 拿錢等語,經被告於下午5 時許至「雅順鳥園」欲收取貨款 時,經證人鄭守仁、陳𣕯鑫當場逮捕,並報警處理之事實, 業據證人鄭守仁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陳𣕯鑫於本院 審理時證述在卷。
㈥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許鍾煌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㈦證人即受理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害人報案並至案發現場查看 、翻拍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害人所裝設之監視器畫面之員警 張世杰、李明發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102 年2 月20日職務 報告書2 紙。
㈨本院搜索票1 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
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各1 紙。
被告機車竊盜案現場照片5 幀、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害人裝 設之監視器翻拍照片4 幀、被告竊取財物照片數幀、附表二 編號4 所示被害人聚寶盆遭竊案現場照片4 幀、被告竊取附 表二編號5 所示財物逃逸過程及遭竊現場之照片30幀、附表 二編號3 所示被害人出具之瑞和宮照片5 幀、附表三被害人 住宅全景照片10幀。
刑案現場測繪圖3 紙。
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 、3 、5 至6 、附表三、附表四 所示被害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25紙。
證人蕭世裕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估價單影本1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以102 年5 月20日中市警霧分偵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附表一編號7 所示機車車主報案 資料1 份。
附表二編號5所示被害人寄送到院之案發現場照片7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102 年7 月10日職務 報告書1 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罪 ,願受附表一、二、三、四宣告刑欄之宣告,並願接受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
折算1 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 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
四、附記事項:
扣案鑰匙1 支,被告堅詞否認係其持以竊取附表一編號7 所 示機車所用之物,並辯稱係其另行打造用以騎乘附表一編號 7 所示機車所用之物,本院復查無證據證明上開鑰匙確係被 告供竊取機車或預備竊取機車所用之物,是該鑰匙1 支自無 從宣告沒收,起訴意旨請求本院併予宣告沒收之,尚有未洽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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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竊取財物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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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1 年12月15│臺中市霧峰區象│徒手 │羅字豐│木雕財神爺神像1尊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3 時30分許│鼻路18號羅字豐│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起訴書誤載為12│開設之神壇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18日)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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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月5日上午7│臺中市大里區中│徒手 │蔡昭奮│銅製七星劍(2呎半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時前(發現失竊時│興1段2巷201弄5│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間為102年1月5日 │3號聖玄堂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上午7時)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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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1月7日上午6│臺中市霧峰區錦│徒手 │何伯昌│三太子神尊1尊、五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時30分前(發現失│榮里樟公巷3號 │ │ │營將軍神尊1座。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竊時間為102年1月│樟公廟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7日上午6時30分)│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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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1月24日上午│臺中市大里區公│徒手 │徐清陵│木質九龍山御賢宮宮│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9時前(發現失竊 │園街421 巷32號│ │ │印(印文為御賢宮保│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1月24│御賢宮 │ │ │生大帝印字樣)1顆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上午9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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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1月30日下午│臺中市大里區東│徒手 │林火烈│木質太子宮宮印(印│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5時前(發現失竊 │南路237巷36號 │ │ │文為大里市草湖老五│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1月30│草湖太子宮 │ │ │媽會靈之印字樣)1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下午5時許) │ │ │ │顆。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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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2月9日下午1│臺中市霧峰區峰│徒手 │洪政忠│木質之天顯宮金印(│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0時前(發現失竊 │堤17號天顯宮 │ │ │印文為五福財神金印│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2月9 │ │ │ │字樣)1顆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下午10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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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2月13日上午│臺中市大里區甲│徒手 │何森源│以不詳方式竊取車牌│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5時許 │堤南路85號前 │ │ │號碼PU5-176 號、引│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 │擎號碼5SK-12119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山葉牌、101cc 、黑│折算壹日。 │
│ │ │ │ │ │色普通重型機車1 輛│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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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2月18日下午│臺中市大里區中│徒手 │林○昕│黑色背包(內有青年│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4時許 │興路2段392號三│ │(無證│高中請假卡、樂譜23│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商巧福餐廳 │ │據證明│張、筆記本1本、青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楊家閎│年高中缺曠課紀錄本│折算壹日。 │
│ │ │ │ │竊取時│1本、通訊錄2張、文│ │
│ │ │ │ │知悉被│件夾1本、鉛筆盒及 │ │
│ │ │ │ │害人為│餐袋各1個)。 │ │
│ │ │ │ │未滿18│ │ │
│ │ │ │ │歲之少│ │ │
│ │ │ │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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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不詳(警方於102 │臺中市霧峰區林│徒手 │林微娟│木製框架內之聖賢宮│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年2月20日上午10 │森路767號聖賢 │ │ │神農大帝感謝狀1面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許告知,始知失│宮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竊)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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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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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竊取財物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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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1月5日上午7│臺中市大里區中│徒手 │陳朝火│左、右護法神尊各1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時前(發現失竊時│興路二段884號 │ │ │尊、銅製香爐、鐵製│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間為102年1月5日 │祥賢宮 │ │ │香爐各1個。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上午7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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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月30日上午│臺中市大里區大│徒手 │詹三德│白鐵製寶劍1支(劍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6時15分前(發現 │峰路467號福玄 │ │ │鞘鑲有玉石)。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失竊時間為102年1│壇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30日上午6時15 │ │ │ │ │折算壹日。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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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2月2日下午7│臺中市大里區瑞│徒手 │陳萬取│鐵材質之酒壺1個、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時前(發現失竊時│和街36號瑞和宮│ │ │寶劍3支。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間為102年2月2日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下午7時)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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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 年2 月9 日上│臺中市霧峰區民│利用拜訪同住一│告訴人│木頭材質之聚寶盆2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午2 時許 │生路638號2樓房│處之友人林秉賢│林余鴻│個。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間 │之機會,趁機徒│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手竊取林秉賢之│ │ │折算壹日。 │
│ │ │ │弟林余鴻之財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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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2月9日上午4│臺中市霧峰區桐│徒手 │邱成源│神明坐墊2座、銅製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時許 │林里中坑巷福德│ │ │花瓶1對、銅製燈具1│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祠 │ │ │組、銅製淨爐1個、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蘋果2顆、橘子3顆、│折算壹日。 │
│ │ │ │ │ │礦泉水1瓶及桌巾1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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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2月15起至18│臺中市大里區向│徒手 │吳國昭│羽扇(扇面印有令聖│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日上午7時前之某 │學一路41號令聖│ │ │宮宮印字樣)1支。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發現失竊時間│宮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為102年2月18日上│ │ │ │ │折算壹日。 │
│ │午7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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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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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竊取財物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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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 年4 月28日晚│臺中市大里區慈│以不詳方法侵入│周政欽│觀賞鳥長尾四喜2 隻│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上10許至4 月29日│德路303 號周政│周政欽住處外附│ │(每隻價值約2500元│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上午6 時許間之某│欽住處外吊掛於│連圍繞之土地(│ │)、綠綉眼1 隻(價│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時 │庭院遮雨棚屋樑│侵入部分未據告│ │值約1000元)、紅歌│折算壹日。 │
│ │ │下處 │訴)徒手竊取之│ │鵴2 隻(每隻價值約│ │
│ │ │ │ │ │1200元)及鳥籠5 個│ │
│ │ │ │ │ │(每個價值約120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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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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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竊取之財物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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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11月15日晚 │臺中市大里區新│徒手 │林和鋒│張天師神尊1尊。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上10時前(發現失│仁路192號九皇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竊時間為101年11 │寺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15日晚上10時許│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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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11月15日晚 │同上 │徒手 │同上 │媽祖神尊、順風耳神│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上10時起,至翌日│ │ │ │尊各1尊。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上午10時止之某時│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發現失竊時間為│ │ │ │ │折算壹日。 │
│ │101年11月16上午 │ │ │ │ │ │
│ │10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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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年12月15日上 │臺中市大里區光│徒手 │陳竹村│法索神鞭2支。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午7時前(發現失 │正路60巷53號慈│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竊時間為101年12 │明宮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15日上午7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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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 年1 月15日上│臺中市霧峰區象│徒手 │王留年│三太子神尊、池府千│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午7 時前(發現失│鼻路22之6號太 │ │ │歲神尊、千里眼神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竊時間為102 年1 │子廟 │ │ │各1尊。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15日上午10時許│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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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1月20日上午│臺中市南區文心│徒手 │洪敏和│三太子神尊1尊。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10時前(發現失竊│南路500之20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1月20│聖源壇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上午10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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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1月24日上午│臺中市大里區中│徒手 │林揚棟│土地公神尊1尊、太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5時30分前(發現 │興路二段747巷 │ │ │子元帥神尊1尊、佛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失竊時間為102年1│福德祠 │ │ │祖神尊1尊、四面佛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24日上午5時30 │ │ │ │神尊1尊、玄天上帝 │折算壹日。 │
│ │分許) │ │ │ │神尊1尊、濟公神尊1│ │
│ │ │ │ │ │尊、三太子神尊1尊 │ │
│ │ │ │ │ │、齊天大聖神尊1尊 │ │
│ │ │ │ │ │、觀世音神尊1尊、 │ │
│ │ │ │ │ │關公神尊1尊、地藏 │ │
│ │ │ │ │ │王印1個、擲杯1對、│ │
│ │ │ │ │ │八仙木雕1個、八角 │ │
│ │ │ │ │ │香銅爐1個、點火器 │ │
│ │ │ │ │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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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2月5日上午1│臺中市大里區福│徒手 │紀敏村│銅製三太子神尊1尊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1時前(發現失竊 │大路21巷3弄3號│ │ │、宮印(開台天后宮│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2月5 │1樓開台天后宮 │ │ │三太子元帥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上午11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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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2月10日上午│臺中市大里區草│徒手 │吳竣毅│七星劍1支(貼有臺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5時前(發現失竊 │湖路239之1號應│ │ │中天妃宮神符)。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2月10│天宮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上午5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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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年2月17日上午│臺中市太平區長│徒手 │湯振昌│羽扇1支。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5時前(發現失竊 │龍路三段230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2月17│東汴聖母殿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上午5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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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2年2月19日下午│臺中市大里區光│徒手 │劉銘芳│聖天宮宮印(刻有吳│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6時時前(於102年│正路70巷2號聖 │ │ │府千歲字樣)1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2月27日下午3時許│天宮媽祖廟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警方前來查訪時│ │ │ │ │折算壹日。 │
│ │始發現失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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