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544號
TCDM,102,易,1544,201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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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14號
                   102年度易字第1385號
                   102年度易字第1544號
                   102年度易字第1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閎
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律師(法律扶助)
指定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撤銷指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於102年12月27日指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633
號)、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7082號、第9437號、第10375
號)、暨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9437號),本院合併審理後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家閎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家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普通竊盜之各別犯意, 先後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分 別以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取附表一、二 、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如竊取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嗣於民國 102 年2 月19日下午6 時許,員警查詢停放在楊家閎位於臺 中市○里區○○○街0 ○0 號住處前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 機車之車籍資料,發現PU2-491 號機車車籍資料登記為淺藍 色、光陽牌、124cc ,實際卻為黑色、山葉牌、101cc 機車 ,而不相符合,因而查獲,並扣得楊家閎所有另行打造用以 騎乘而非用以竊取上開山葉牌機車所用之鑰匙1 支(起訴書 誤載為該鑰匙係用以竊取前開機車所用之物,應予更正), 復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起訴書誤載為經楊家閎同意) ,搜索楊家閎上開住處,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 、3 、5 至6 、附表四「竊取財物」欄所示之財物(業經發 還被害人),始偵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家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附表一至四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㈢證人即被告辯稱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機車係由永豐機車行老 闆修理後車型始不符之蕭世裕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㈣證人即目擊被告竊取附表二編號4 所示財物離開之際之林柏



佑於警偵訊之證詞。
㈤被告於竊取附表三所示之物後,擬將之販售予證人鄭守仁, 惟證人鄭守仁不予買受,被告乃將之暫時寄放在證人鄭守仁 經營之「雅順鳥園」,經鳥主周政欽之母親林美滿發覺並告 知周政欽確認無訛,證人鄭守仁即於102 年4 月30日下午撥 打電話予被告,佯稱上述觀賞鳥已有人買受,委請被告過來 拿錢等語,經被告於下午5 時許至「雅順鳥園」欲收取貨款 時,經證人鄭守仁、陳𣕯鑫當場逮捕,並報警處理之事實, 業據證人鄭守仁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陳𣕯鑫於本院 審理時證述在卷。
㈥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許鍾煌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㈦證人即受理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害人報案並至案發現場查看 、翻拍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害人所裝設之監視器畫面之員警 張世杰、李明發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
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102 年2 月20日職務 報告書2 紙。
㈨本院搜索票1 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
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各1 紙。
被告機車竊盜案現場照片5 幀、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害人裝 設之監視器翻拍照片4 幀、被告竊取財物照片數幀、附表二 編號4 所示被害人聚寶盆遭竊案現場照片4 幀、被告竊取附 表二編號5 所示財物逃逸過程及遭竊現場之照片30幀、附表 二編號3 所示被害人出具之瑞和宮照片5 幀、附表三被害人 住宅全景照片10幀。
刑案現場測繪圖3 紙。
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 、3 、5 至6 、附表三、附表四 所示被害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25紙。
證人蕭世裕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估價單影本1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以102 年5 月20日中市警霧分偵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附表一編號7 所示機車車主報案 資料1 份。
附表二編號5所示被害人寄送到院之案發現場照片7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102 年7 月10日職務 報告書1 紙。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罪 ,願受附表一、二、三、四宣告刑欄之宣告,並願接受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



折算1 日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 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
四、附記事項:
扣案鑰匙1 支,被告堅詞否認係其持以竊取附表一編號7 所 示機車所用之物,並辯稱係其另行打造用以騎乘附表一編號 7 所示機車所用之物,本院復查無證據證明上開鑰匙確係被 告供竊取機車或預備竊取機車所用之物,是該鑰匙1 支自無 從宣告沒收,起訴意旨請求本院併予宣告沒收之,尚有未洽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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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竊取財物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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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1 年12月15│臺中市霧峰區象│徒手 │羅字豐│木雕財神爺神像1尊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3 時30分許│鼻路18號羅字豐│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起訴書誤載為12│開設之神壇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18日)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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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月5日上午7│臺中市大里區中│徒手 │蔡昭奮│銅製七星劍(2呎半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時前(發現失竊時│興1段2巷201弄5│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間為102年1月5日 │3號聖玄堂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上午7時)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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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1月7日上午6│臺中市霧峰區錦│徒手 │何伯昌│三太子神尊1尊、五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時30分前(發現失│榮里樟公巷3號 │ │ │營將軍神尊1座。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竊時間為102年1月│樟公廟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7日上午6時30分)│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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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1月24日上午│臺中市大里區公│徒手 │徐清陵│木質九龍山御賢宮宮│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9時前(發現失竊 │園街421 巷32號│ │ │印(印文為御賢宮保│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1月24│御賢宮 │ │ │生大帝印字樣)1顆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上午9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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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1月30日下午│臺中市大里區東│徒手 │林火烈│木質太子宮宮印(印│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5時前(發現失竊 │南路237巷36號 │ │ │文為大里市草湖老五│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1月30│草湖太子宮 │ │ │媽會靈之印字樣)1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下午5時許) │ │ │ │顆。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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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2月9日下午1│臺中市霧峰區峰│徒手 │洪政忠│木質之天顯宮金印(│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0時前(發現失竊 │堤17號天顯宮 │ │ │印文為五福財神金印│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2月9 │ │ │ │字樣)1顆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下午10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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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2月13日上午│臺中市大里區甲│徒手 │何森源│以不詳方式竊取車牌│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5時許 │堤南路85號前 │ │ │號碼PU5-176 號、引│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 │擎號碼5SK-12119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山葉牌、101cc 、黑│折算壹日。 │
│ │ │ │ │ │色普通重型機車1 輛│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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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2月18日下午│臺中市大里區中│徒手 │林○昕│黑色背包(內有青年│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4時許 │興路2段392號三│ │(無證│高中請假卡、樂譜23│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商巧福餐廳 │ │據證明│張、筆記本1本、青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楊家閎│年高中缺曠課紀錄本│折算壹日。 │
│ │ │ │ │竊取時│1本、通訊錄2張、文│ │
│ │ │ │ │知悉被│件夾1本、鉛筆盒及 │ │
│ │ │ │ │害人為│餐袋各1個)。 │ │
│ │ │ │ │未滿18│ │ │
│ │ │ │ │歲之少│ │ │
│ │ │ │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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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不詳(警方於102 │臺中市霧峰區林│徒手 │林微娟│木製框架內之聖賢宮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年2月20日上午10 │森路767號聖賢 │ │ │神農大帝感謝狀1面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許告知,始知失│宮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竊)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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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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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竊取財物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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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1月5日上午7│臺中市大里區中│徒手 │陳朝火│左、右護法神尊各1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時前(發現失竊時│興路二段884號 │ │ │尊、銅製香爐、鐵製│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間為102年1月5日 │祥賢宮 │ │ │香爐各1個。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上午7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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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月30日上午│臺中市大里區大│徒手 │詹三德│白鐵製寶劍1支(劍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6時15分前(發現 │峰路467號福玄 │ │ │鞘鑲有玉石)。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失竊時間為102年1│壇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30日上午6時15 │ │ │ │ │折算壹日。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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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2月2日下午7│臺中市大里區瑞│徒手 │陳萬取│鐵材質之酒壺1個、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時前(發現失竊時│和街36號瑞和宮│ │ │寶劍3支。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間為102年2月2日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下午7時)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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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 年2 月9 日上│臺中市霧峰區民│利用拜訪同住一│告訴人│木頭材質之聚寶盆2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午2 時許 │生路638號2樓房│處之友人林秉賢│林余鴻│個。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間 │之機會,趁機徒│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手竊取林秉賢之│ │ │折算壹日。 │
│ │ │ │弟林余鴻之財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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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2月9日上午4│臺中市霧峰區桐│徒手 │邱成源│神明坐墊2座、銅製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時許 │林里中坑巷福德│ │ │花瓶1對、銅製燈具1│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祠 │ │ │組、銅製淨爐1個、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蘋果2顆、橘子3顆、│折算壹日。 │
│ │ │ │ │ │礦泉水1瓶及桌巾1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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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2月15起至18│臺中市大里區向│徒手 │吳國昭│羽扇(扇面印有令聖│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日上午7時前之某 │學一路41號令聖│ │ │宮宮印字樣)1支。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發現失竊時間│宮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為102年2月18日上│ │ │ │ │折算壹日。 │
│ │午7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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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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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竊取財物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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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 年4 月28日晚│臺中市大里區慈│以不詳方法侵入│周政欽│觀賞鳥長尾四喜2 隻│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上10許至4 月29日│德路303 號周政│周政欽住處外附│ │(每隻價值約2500元│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上午6 時許間之某│欽住處外吊掛於│連圍繞之土地(│ │)、綠綉眼1 隻(價│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時 │庭院遮雨棚屋樑│侵入部分未據告│ │值約1000元)、紅歌│折算壹日。 │
│ │ │下處 │訴)徒手竊取之│ │鵴2 隻(每隻價值約│ │
│ │ │ │ │ │1200元)及鳥籠5 個│ │
│ │ │ │ │ │(每個價值約120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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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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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被害人│竊取之財物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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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11月15日晚 │臺中市大里區新│徒手 │林和鋒張天師神尊1尊。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上10時前(發現失│仁路192號九皇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竊時間為101年11 │寺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15日晚上10時許│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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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11月15日晚 │同上 │徒手 │同上 │媽祖神尊、順風耳神│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上10時起,至翌日│ │ │ │尊各1尊。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上午10時止之某時│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發現失竊時間為│ │ │ │ │折算壹日。 │
│ │101年11月16上午 │ │ │ │ │ │
│ │10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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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年12月15日上 │臺中市大里區光│徒手 │陳竹村│法索神鞭2支。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午7時前(發現失 │正路60巷53號慈│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竊時間為101年12 │明宮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15日上午7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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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 年1 月15日上│臺中市霧峰區象│徒手 │王留年│三太子神尊、池府千│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午7 時前(發現失│鼻路22之6號太 │ │ │歲神尊、千里眼神尊│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竊時間為102 年1 │子廟 │ │ │各1尊。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15日上午10時許│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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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1月20日上午│臺中市南區文心│徒手 │洪敏和│三太子神尊1尊。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10時前(發現失竊│南路500之20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1月20│聖源壇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上午10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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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1月24日上午│臺中市大里區中│徒手 │林揚棟│土地公神尊1尊、太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5時30分前(發現 │興路二段747巷 │ │ │子元帥神尊1尊、佛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失竊時間為102年1│福德祠 │ │ │祖神尊1尊、四面佛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月24日上午5時30 │ │ │ │神尊1尊、玄天上帝 │折算壹日。 │
│ │分許) │ │ │ │神尊1尊、濟公神尊1│ │
│ │ │ │ │ │尊、三太子神尊1尊 │ │
│ │ │ │ │ │、齊天大聖神尊1尊 │ │
│ │ │ │ │ │、觀世音神尊1尊、 │ │
│ │ │ │ │ │關公神尊1尊、地藏 │ │
│ │ │ │ │ │王印1個、擲杯1對、│ │
│ │ │ │ │ │八仙木雕1個、八角 │ │
│ │ │ │ │ │香銅爐1個、點火器 │ │
│ │ │ │ │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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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2月5日上午1│臺中市大里區福│徒手 │紀敏村│銅製三太子神尊1尊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1時前(發現失竊 │大路21巷3弄3號│ │ │、宮印(開台天后宮│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2月5 │1樓開台天后宮 │ │ │三太子元帥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上午11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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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2月10日上午│臺中市大里區草│徒手 │吳竣毅│七星劍1支(貼有臺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5時前(發現失竊 │湖路239之1號應│ │ │中天妃宮神符)。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2月10│天宮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上午5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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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年2月17日上午│臺中市太平區長│徒手 │湯振昌│羽扇1支。 │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5時前(發現失竊 │龍路三段230號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時間為102年2月17│東汴聖母殿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日上午5時許)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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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2年2月19日下午│臺中市大里區光│徒手 │劉銘芳│聖天宮宮印(刻有吳│楊家閎竊盜,處有期│
│ │6時時前(於102年│正路70巷2號聖 │ │ │府千歲字樣)1顆。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2月27日下午3時許│天宮媽祖廟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警方前來查訪時│ │ │ │ │折算壹日。 │
│ │始發現失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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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