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757號
TCDM,102,交易,757,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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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漢通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緝字第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鄭漢通為彰化縣伸港鄉「中富水產行」之送 貨司機,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0年10月7日上午8時5 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將該水產行所有、登記在魏金珠名下 之車牌號碼0000─SL號自用小貨客車,停放在臺中市南屯區 永春東路G5240C E84號電線桿近永鎮巷之路邊(車頭朝永鎮 巷方向)後,返回位於附近之居處休息。迨於100年10月7日 上午8時50分許,鄭漢通至該車輛停放處,進入車內拿取對 帳單後,欲向外開啟左側車門時,本應注意行人、車輛、並 讓其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狀判 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開啟該車 門;適有梁傳娥騎乘車牌號碼000─481號普通重型機車,搭 載妹妹梁傳傳,沿永春東路慢車道由黎明路往永鎮巷方向行 經該處,見狀避煞不及,而撞擊該自用小貨車之左側車門, 致人車倒地,梁傳娥因此受有第2、3腰椎壓迫性骨折之傷害 ;梁傳傳因此受有雙膝擦挫傷及左胸及頸部挫傷等傷害。因 認被告鄭漢通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嫌(其中致梁傳傳受傷部分,告訴人梁傳傳業於102年2月23 日具狀撤回告訴)。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鄭漢通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本案告訴人梁傳娥已與被告鄭漢通達成和解,且被告 已履行給付全部金額,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 撤回告訴狀、調解程序筆錄書各1份可按,揆諸前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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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