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1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瑞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36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楊瑞裕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 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 條前段 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楊德正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參,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