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2280號
PCDM,90,聲,2280,2001073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愛珠
右聲請人因被告黃愛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
沒字第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公克,保管字號為八十七年度安保管字第一八四號)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一五號被告黃愛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小包(淨重○‧ ○五公克,本署八十七年安保管字第一八四號扣押物品清單)因係違禁物品,爰 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三公克)係臺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 於臺北縣新莊市○○路二四○號前查獲,為本件被告黃愛珠所持有,因係第二級 毒品,屬違禁物品,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扣之安非他 命一包(淨重○‧二公克),係臺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於臺北市○○路一○二 號九之三另一被告胡煥昌之住處所扣獲,且經臺北縣警察刑事警察隊於同日移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是以該扣案之安非他命仍為該另一被告胡煥昌認 定有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重要證據,然本院復查無業經公訴人偵查終結之 資料,自不宜逕為沒收銷燬,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不能准許。據上所述,本件 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 堅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