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1233號
TCDM,102,交易,1233,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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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1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明賢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81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紀明賢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 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 條 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張哲銓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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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