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2400號
TCDM,102,中簡,2400,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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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錦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2461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錦益犯竊盜罪,共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錦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為上開2 次竊盜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被告有上開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行完畢之前科犯 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復甫於民國101 年7 月19日因 竊盜案件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竟又分別於102 年5 月6 日、同年6 月3 日即再犯相同罪 名之本案,足認其不知悔改,原不宜輕縱,然考量其竊盜手 段尚屬平和,竊得物品均為食物,價值共計5,390 元,兼衡 其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暨 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上開2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川股 102年度偵字第24610號
被 告 王錦益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另案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錦益前因竊盜案件,迭經法院判處6月、6月、3月確定, 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民國101年7月19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02年5月6日凌晨3時許,在臺中市豐原區市○街000號前, 趁林晟傑所經營之素食店歇業之際,徒手竊取置放在騎樓之 火腿2箱、沙茶醬、素牛肉麵、滿漢香腸及地瓜拉餅各1箱( 總價新臺幣【下同】4,59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王錦 益食髓知味,再於102年6月3日凌晨3時51分許,在上址以相 同方式,徒手竊取麵製品2包(價值800元);得手後,隨即 離去。嗣林晟傑察覺上開物品失竊,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獲上情。
二、案經林晟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錦益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晟傑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數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 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宋恭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宇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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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