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緝字第1343號、第1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承榆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林承榆已預見提供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可能幫 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本意,基於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年9月至11月間某時,在臺中市西 屯區漢口路與漢陽街口附近之便利商店前,將其所申辦門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SIM卡共4枚,各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10 00元、1000元、1000元、300元之代價,同時交付與邱仁皇 ,邱仁皇於取得前揭門號後,旋以1200元至2000元不等之代 價,轉賣予陳威宏(邱仁皇、陳威宏所涉詐欺犯行均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偵查中)所屬之詐欺集團。該詐欺 集團成員於取得上揭門號後,便將門號0000000000號刊登於 網站之貸款廣告上,以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資料。適有周志 達及邊思平(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易字第314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 4276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見上開貸款廣告後,撥打廣告上 刊登之0000000000號電話申請貸款,周志達即依該詐欺集團 成員指示,於11月上旬某時,以包裹寄送方式,將其所有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員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與身分證影本寄給詐欺集 團成員,並告知該提款卡密碼;邊思平亦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於101年11月4日中午12時許,以宅配方式,將其所有 之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寄給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 成員於取得前開周志達及邊思平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撥打電話予如附表之林宜薇等人,以如 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 戶。嗣經林宜薇等人於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林承榆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邱仁皇於偵訊中之證述;另案被告周志達、邊思平於警 、偵訊時之供述;被害人即林宜薇、張嘉宏、紀佑明、蔣明 勳、呂淑雯、林昀瑋、王怡婷、紀佩君、焦禹豪及陳奕童於 警詢時之證述。
㈢被告於102年9月30日提出之陳報(補充)狀、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102年8月21日傳真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基本 資料暨合約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102年1月25 日宜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周志達於該局開立帳戶之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102 年 3月6日宜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周志達於該局之往來交易 明細表、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2年3月14日玉山個(服 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邊思平於開行開立帳戶之基本 資料、開戶攝錄之申請人影像照片、交易往來明細表、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北三峽分行102年3月21日合金北三峽存字第 0000000000號函檢送邊思平於開行開立帳戶之基本資料、開 戶攝錄之申請人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歷史交易明 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三峽分行102年5月13日合金北三 峽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邊思平於該行之開戶基本資料 暨自開戶日起之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2 年5月16日玉山個(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邊思平 於該行開戶之基本資料及自開戶日起之交易明細表、另案被 告邊思平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北三峽分行存摺影本、統一超 商股份有限公司宅急便收據、借款優質網網站之貸款廣告資 料、優質借貸黃頁網站之貸款廣告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 通話明細表、受信通聯紀錄報表、被害人林宜薇提出之彰化 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張嘉宏提出之中國信託銀 行存摺影本、告訴人紀佑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蔣明勳提出之淡水義山郵局存款明細表 、告訴人呂淑雯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林昀瑋提出之台北安和郵局存款明細表及奇摩拍賣 網站之網頁資料、被害人王怡婷提出之存摺影本、被害人紀 佩君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焦禹豪 提出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陳奕童提出 之露天拍賣網站購買清單、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 即時通對話內容、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4號刑 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276號刑事簡易 判決各1份。
㈣按行動電話門號通常專屬個人使用,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
且現今行動電話甚為普及,申請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 一般民眾皆得輕易申請1支甚或數支門號使用,此乃眾所週 知之事實。故一旦有人刻意收集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甚 至支付對價,依一般常識,極易判斷係隱身幕後之人為規避 偵查機關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 關之合理懷疑。且日常生活中,不法之徒利用人頭戶申請行 動電話進行之不法行為,最常見者不外詐騙他人錢財,此經 傳播媒體多所報導,政府機關亦廣為宣導,一般稍具知識之 人,對此情形絕難諉以不知。被告乃智慮正常之成年人,又 非無社會經驗之人,竟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後,以300元至 1000元不等之代價交付予邱仁皇,對於該門號極可能於被收 購後遭詐欺者用作詐欺取財物之工具,衡情應有所預見,顯 有容認犯罪事實發生之本意,亦堪認定。被告提供自己門號 供他人使用,雖非參與詐欺行為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主觀 上難遽認就該等詐欺行為具共同犯意聯絡,然此項行為客觀 上實足以幫助此等詐欺犯罪之可能性。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且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60年臺上字第2159號判例意 旨及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 旨均可資參照。查被告交付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 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且收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該門號以向他人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及 密碼,以該帳戶為匯、取款之工具,詐騙被害人匯款至上開 帳戶,使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時,便於隱匿真實身分,掩飾 犯行不易遭查緝,是以被告提供門號之行為係對詐欺集團成 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門號之幫助行 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林宜薇、張嘉宏、紀佑明、蔣 明勳、呂淑雯、林昀瑋、王怡婷、紀佩君、焦禹豪及陳奕童 等人為詐騙行為,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 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 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執法人員難 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擾亂 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害人遭
詐騙之金額暨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司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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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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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宜薇│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11月 │101年11月 │7100元(另│周志達員山│
│ │ │13日前某時,在雅虎奇摩拍│13日14時40│含手續費12│郵局帳戶 │
│ │ │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行動電話│分許 │元) │ │
│ │ │之虛偽訊息,林宜薇於101 │ │ │ │
│ │ │年11月13日10時許上網瀏覽│ │ │ │
│ │ │該行動電話廣告後,陷於錯│ │ │ │
│ │ │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轉帳│ │ │ │
│ │ │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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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嘉宏│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11月 │101年11 月│2萬9986元 │周志達員山│
│ │ │12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張嘉│13日某時(│ │郵局帳戶 │
│ │ │宏,佯稱係奇摩系統部主任│原聲請簡易│ │ │
│ │ │,並向張嘉宏誑稱其先前遭│判決處刑書│ │ │
│ │ │詐騙之金額已追回,需依指│附表誤植為│ │ │
│ │ │示操作云云,致張嘉宏陷於│101年11月 │ │ │
│ │ │錯誤,依指示在網路上轉帳│12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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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紀佑明│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11月 │101年11月 │9000元 │周志達員山│
│ │ │13日前某時,在eprice網站│13日16時53│ │郵局帳戶 │
│ │ │上刊登拍賣ipad mini之虛 │分許 │ │ │
│ │ │偽訊息,紀佑明於101年11 │ │ │ │
│ │ │月13日16時30分許上網瀏覽│ │ │ │
│ │ │該廣廣告訊息後,陷於錯誤│ │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轉帳付│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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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蔣明勳│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11月 │101年11 月│5000元 │周志達員山│
│ │ │13日前某時,在雅虎奇摩拍│13日15時50│ │郵局帳戶 │
│ │ │賣網站上刊登拍賣iphone4S│分許 │ │ │
│ │ │行動電話之虛偽訊息,蔣明│ │ │ │
│ │ │勳於101年11月13日10時許 │ │ │ │
│ │ │上網瀏覽該行動電話廣告後│ │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 │ │ │
│ │ │指示轉帳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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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呂淑雯│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11月 │101年11 月│1萬4035元 │周志達員山│
│ │ │13日17時43分許,撥打電話│13日18時11│ │郵局帳戶 │
│ │ │予呂淑雯,佯稱係國泰購物│分許 │ │ │
│ │ │網人員,並誑稱:購物付款│ │ │ │
│ │ │方式設定錯誤,需解除約定│ │ │ │
│ │ │帳戶之設定云云,致呂淑雯│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至ATM 操│ │ │ │
│ │ │作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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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昀瑋│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11月 │101年11月 │9000元 │周志達員山│
│ │ │12日前某時,在雅虎奇摩拍│13日16時30│ │郵局帳戶 │
│ │ │賣網站上刊登拍賣二手行動│分許 │ │ │
│ │ │電話之虛偽訊息,林昀瑋於│ │ │ │
│ │ │101年11月12日0時許上網瀏│ │ │ │
│ │ │覽該行動電話廣告後,陷於│ │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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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怡婷│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11月6│101年11月6│2萬3989元 │邊思平合作│
│ │ │日17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王│日22時許 │ │金庫銀行帳│
│ │ │怡婷,佯稱係讀冊生活購物│ │ │戶 │
│ │ │客服人員,並向王怡婷誑稱│ │ │ │
│ │ │其購物誤設分期約定轉帳,│ │ │ │
│ │ │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 │ │ │
│ │ │,致王怡婷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至ATM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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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紀佩君│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11月6│101年11月6│2萬9986元 │邊思平合作│
│ │ │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紀│日21時36分│ │金庫銀行帳│
│ │ │佩君,佯稱cozie購物客服 │許 │ │戶 │
│ │ │人員,並向紀佩君誑稱其購├─────┼─────┼─────┤
│ │ │物誤設分期約定轉帳,需依│101年11月6│3萬元 │邊思平合作│
│ │ │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日22時06分│ │金庫銀行帳│
│ │ │紀佩君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許 │ │戶 │
│ │ │ATM 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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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焦禹豪│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11月6│101年11月6│2萬9981元 │邊思平合作│
│ │ │日20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焦│日22時59分│ │金庫銀行帳│
│ │ │禹豪,佯稱係援交女子,需│許 │ │戶 │
│ │ │依指示轉帳付款云云,致焦│ │ │ │
│ │ │禹豪陷於錯誤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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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奕童│詐騙集團成員於101年11月 │101年11月7│1萬2000元 │邊思平玉山│
│ │ │6日前某時,在露天拍賣網 │日某時許(│ │銀行帳戶 │
│ │ │站上刊登拍賣行動電話之虛│原聲請簡易│ │ │
│ │ │偽訊息,陳奕童於101年11 │判決處刑書│ │ │
│ │ │月6日上網瀏覽該行動電話 │附表誤植為│ │ │
│ │ │廣告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101年11月6│ │ │
│ │ │,並依指示匯款。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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