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輔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5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輔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簡輔政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飲酒後不得駕車,酒精成分對人之 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周遭事物 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禁止酒後駕車業經政府 機關反覆再三宣導,詎仍不知警惕,復在飲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上路,且為警查獲時之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 0.51毫克,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罔顧自身及 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前無犯罪 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 稱良好,且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為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5342號
被 告 簡輔政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南投縣南投市○○巷00號
現居臺中市○里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簡輔政自民國102 年11月27日晚上6 時許起,至同日晚上8 時50分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德芳路某處飲用啤酒後,竟不 顧大眾行車之安全,而於飲酒後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02 年11月27日晚上9 時許,簡輔 政駕駛該車行經臺中市北區雙十路與興進路口,因車輛為逾 檢註銷車輛而為員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 0.51MG/L。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輔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紙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戚 瑛 瑛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 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