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81號
原 告 劉宜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強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林立大
王紹宇
林景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8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被告林景翰所涉殺人未遂之刑事訴
訟案件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軍上更㈠字第2號
審理中,雖非由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之被告,惟經本院認定為本
案傷害致人重傷罪之共犯,屬依民法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之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