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1年度,16號
TCDM,101,金訴,16,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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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仲怡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14407 、17373 、18254 、20167 號)及移送併辦(10
1 年度偵字第23294 號、102 年度偵字第106 、107 、2167、45
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仲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宣告」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⑵及附表編號二至七,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附表編號一⑴、⑶及附表編號八,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借款事由書」及「匯出匯款或折換申請書」之私文書上偽造之「楊一夫」署押各壹枚、偽造之本票(票號一九七五二0二號、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面額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壹張【含本票上偽造之「楊一夫」署押及印文各壹枚】、偽刻之「楊一夫」印章壹枚、扣案之偽造「陳耿敏」駕駛執照壹張、偽造「陳耿敏」全民健康保險卡壹張、Anycall 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壹支、SONY ERICSSON 牌手機(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IMEI:000000000000000 )壹支、Changjiang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壹支、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128MBSD 卡壹張、NOKIA 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壹支、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壹台、吳宸緯提款卡(00000000000000號)壹張、鄒文獻提款卡(000000000000號)壹張、邱宗躍提款卡(00000000000 號)壹張、華南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號)壹張、SONY ERICSSON 牌手機(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IMEI:00000000000000號)壹支、大陸長江手機(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IMEI:0000 00000000000)壹支、MOTOROLA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壹支、帽子壹頂、背包壹個、白襯衫壹件,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貳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與李健強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林忡怡與李健強之財產抵償之;犯罪得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與邱宗躍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林仲怡邱宗躍之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林仲怡於民國88年間犯竊盜等罪而冒用楊一夫名義應訊交保 後(所犯竊盜、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因罹於追訴權時效,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遭通緝,即在 外逃亡,又為下列犯罪行為:
甲、89年11月間,冒用楊一夫之姓名而在網路上結識洪慧琛,向 洪慧琛自稱在日盛、元大證券行上班,可代為操作股票等情 ,而取得洪慧琛之信任後,於89年11月15日,向洪慧琛借款 新臺幣(下同)25萬元,而在臺北市永吉路附近向洪慧琛收 受25萬元現金時,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及偽造有 價證券之犯意,在「借款事由書」上偽簽楊一夫簽名而偽造 「楊一夫」之署押1 枚,並以先前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 刻「楊一夫」印章1 個,偽蓋偽造「楊一夫」印章之印文及 偽簽「楊一夫」之姓名於票號0000000 號、發票日為89 年 11月15日、面額25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上,而偽造 本票之有價證券,並持上開「借款事由書」及系爭本票交予 洪慧琛而行使之,以作為擔保;其後,洪慧琛聽信林仲怡之 建議,將印章交予林仲怡為伊開設證券帳戶,因開戶需本人 前往,洪慧琛乃至元大證券公司開立證券帳戶及誠泰銀行開 立存款帳戶,並存入300 萬元後,將該等帳戶之存摺交予林 仲怡保管,使林仲怡得以該帳戶為洪慧琛買賣股票。詎林仲 怡為洪慧琛操作股票獲利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 經洪慧琛同意,事先將其所保管洪慧琛之印章蓋用在3 張誠 泰銀行取款條上,再分別於89年12月12日、13日、14日,至 臺北市誠泰銀行松山分行、西園分行、西門分行,交付上開 偽造之3 張取款條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行員陷於錯誤,林 仲怡則得以分別提領現金83萬3000元、73萬元、68萬5000元 ,嗣於89年12月12日,在誠泰銀行龍山分行,在「匯出匯款 或折換申請書」上,偽造「楊一夫」之署押1 枚後行使該「 匯出匯款或折換申請書」,而將上開盜領之金錢中33萬2900 元折換美金,且所盜領之金錢均全數予以侵占入己,並均已 供己花用殆盡,予以侵占入己。
乙、林仲怡於98年間,因投資失利而積欠女友陳韻婷、友人蘇裕 凱金錢,竟思以惡意違約交割股票權證之方法套利抵債,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違約交割影響交易秩序之犯意, 先於98年8 月間,以「陳先生」、「王先生」、「胡經理」 及「何先生」等名義收購人頭證券帳戶,再針對已上市之特 定股票權證,利用證券集中市場集合競價之「價格優先」、 「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 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及「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 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等撮合原則(下稱集合競價 之撮合原則),以人頭帳戶與其等所掌握之關係證券帳戶( 下稱獲利帳戶)申報買賣,進而相對交易,交易成交後即惡



意放任人頭帳戶不履行交割,使證券公司陷於錯誤而墊款後 ,從中套利,致生損害於證券公司,並已足以影響市場交易 秩序,並收購鄒文獻(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另案偵辦)等人之存款帳戶作為資金往來帳戶,以此隱匿自 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林仲怡再於100 年6 月間,與李健 強(由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8 號另行審結)基於犯意聯絡 ,由李健強購買人頭戶供林仲怡操作,惟李健強於100 年( 起訴書誤載為98年)7 月間,向林仲怡以獲利不豐為由退出 ,林仲怡則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另自行購買 人頭帳戶為相同行為;至100 年6 月間,林仲怡透過網路認 識邱宗躍,而向邱宗躍購買人頭帳戶使用,於100 年7 月間 ,其向邱宗躍說明違約交割套利方法後,邱宗躍則基於與林 仲怡為犯意聯絡,再為林仲怡購買人頭帳戶後交予林仲怡操 作,惟至101 年2 月間,邱宗躍(經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 )見上開方法可以獲利,另行與白國偉(由本院102 年度金 訴字第8 號另行審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違約交割 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犯意聯絡,自行購買人頭帳戶為相同行 為。
㈠、98年8 月19、20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成 交):
林仲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惡意違約交割之犯意,先 自行購買黃樑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吳俊緯【嗣更名為吳宸緯】( 另由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16號另行審結)之帳戶申報買賣, 再通知陳韻婷(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陳韻婷 之妹陳亭妤(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申報買賣, 敘述如下:
(A)統一IQ權證部分:
林仲怡利用其所購買之黃樑發在華南永昌證券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吳俊緯凱基證 券內湖分公司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人頭帳戶 ,先於98年8 月11、14日以吳俊緯帳戶買進50千單位(每單 位平均買價0.04元),於98年8 月11、12、17日通知陳亭妤 (在其國票證券帳戶)買進29千單位【起訴書誤載為36千單 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03元)。林仲怡即利用上開證券集 中市場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於98年8 月19日以黃樑發帳戶 在開盤前漲停價4.20元委託買進119 千單位,並將上揭吳俊 緯帳戶委託賣出50千單位,另通知陳亭妤賣出29千單位。上 開委託黃樑發買進成交109 千單位(佔各該盤成交比例99.9 7%),與吳俊緯賣出成交50千單位、陳亭妤賣出成交29千單



位,共計相對成交79千單位,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致 統一IQ權證於開盤時以漲停價4.20元(較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格0.01元上漲4.19元,漲幅41900%)抬高開出及至9 時02分 12秒間各盤均以漲停價4.20元成交;黃樑發帳戶當日成交10 9 千單位(成交金額為45萬7800元)後,未履行交割,占該 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19 千單位之91 .59% ,致統一IQ當 日以較高成交價4.2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4.19元) ,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林仲怡以上開吳俊緯帳 戶獲利以及陳亭妤獲利各為207,338 元、120,625 元【計算 式如附件乙㈠(A)所示】
(B)寶來B9權證部分:
林仲怡利用上揭所購買之黃樑發吳俊緯等人頭帳戶,先於 98年8 月19日以吳俊緯帳戶買進7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02元);於次日即98年8 月20日開盤前以黃樑發帳戶以高 價2.10元(前一日收盤價0.02元,占該盤成交比例100%)委 託買進80千單位,林仲怡即利用上開證券集中市場集合競價 之撮合原則,於98年8 月20日委託賣出吳俊緯70千單位,並 與上開黃樑發之帳戶相對成交30千單位。上開黃樑發買進之 80千單位,開盤後以0.50元之價全數成交後,卻未履行交割 ,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05 千單位之76.19% ,致寶來B9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01元收盤(較前一日收盤價 0.02下跌0.01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林仲 怡利用吳俊緯帳戶因而獲利14,278元【計算式如附件附件乙 ㈠(B)所示】。
(C)凱基H8權證部分:
林仲怡利用上揭所購買之黃樑發吳俊緯等人頭帳戶,於98 年8 月19日先以吳俊緯帳戶買進4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20元),於次日即98年8 月20日開盤前以黃樑發帳戶以高 價5.1 元(前一日收盤價為3.45元)委託買進40單位,林仲 怡即利用上開證券集中市場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於98年8 月20日委託賣出吳俊緯45千單位,並與上開黃樑發之帳戶相 對成交32千單位,開盤後以3.3 元成交。而林仲怡黃樑發 帳戶於當日開盤前以高價5.10元委託買進之40千單位,卻未 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40千單位之10 0%,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林仲怡以上開吳俊緯 帳戶獲利98,830元【計算式如附件附件乙㈠(C)所示】。㈡、98年12月9 、10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壓低交易價格相對 成交)
林仲怡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惡意違約交割之犯意 ,以0000000000號電話,先向饒沛淇(由本院102 年度金訴



字第8 號另行審結)收購人頭帳戶,饒沛淇則基於幫助他人 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12月間,刊登「辦門號換現金」 之廣告招攬他人,而楊昕傑(嗣更名為楊翔宇,由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16號另行審結)、黃兆澤(由本院102 年度金 訴字第16號另行審結)、曾韋翔(由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 16號另行審結)亦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分別將 所開設中國信託證券忠孝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 號及兆豐 證券永和分公司帳號700X-0000000號、中國信託證券文心分 公司00000000000 號帳戶、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號 等證券帳戶之帳號、密碼,以3000元不等 之代價,販賣予饒沛淇饒沛淇再以5000元之代價轉售予林 仲怡;另林仲怡再與蘇裕凱(由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8 號 另行審結)約定,由蘇裕凱自行並另覓他人,於林仲怡通知 之時間、權證檔別、數量下單買賣,獲利後可以抵銷林仲怡 所積欠之債務,其餘再將獲利金額之25% 交林仲怡,作為報 酬。林仲怡即於98年12月9 日,利用楊昕傑黃兆澤、曾韋 翔之上開帳戶,於盤中以當時揭示價格買進群益GD權證,分 別買進345 千單位、27千單位、105 千單位(平均買價3.64 至3.71元);嗣於98年12月10日開盤前及甫開盤時以當日跌 停價格0.08元分別賣出345 千單位【起訴書誤載為195 千單 位】、27千單位、104 千單位,再通知陳韻婷蘇裕凱下單 ,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使同於當日開盤前委託買進之 陳韻婷、以及蘇裕凱所通知之張美娟(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及張彩雲(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人得以偏低價格成交買進,上述於楊昕傑黃兆澤、曾韋 翔帳戶委託賣出成交345 千單位、27千單位、104 單位,與 陳韻婷買進成交183 千單位、張美娟買進成千90千單位、張 彩雲買進成交20千單位,共計相對成交29 3千單位,再以高 價賣出獲利。而林仲怡所使用楊昕傑黃兆澤曾韋翔等3 人頭帳戶於98年12月9 日買進該權證477 千單位中之372 千 單位【起訴書誤載為477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占該權證 當日市場總成交量587 千單位之63.37%,於98年12月10日合 計賣出372 千單位【起訴書誤載為326 千單位】,卻未履行 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927 千單位之 40.12%,並致該權證當日以較低成交價1.50元開盤(較前一 日收盤價3.68元下跌2.18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 秩序,並使陳韻婷張美娟張彩雲帳戶獲利各為426,356 元、225,743 元及52,768元【計算式如附件乙㈡所示】。㈢、100 年6 月23、24、27日違約交割部分: 林仲怡李健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違約交割影響市



場交易秩序之犯意聯絡,先收購陳佳宏(由本院102 年度金 訴字第8 號另行審結)所開設玉山證券雙和分公司之000000 000000號帳戶,並透過綽號「陳桑」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收 購洪詠宸(由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16號另行審結)所開設 元大證券高雄分公司989F-0000000號帳戶、以及廖智成(另 由臺中地檢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1203號案件偵辦中)所開設 凱基證屏東分公司922C-0000000號帳戶、李坤城(由本院 102 年度金訴字第8 號另行審結)所開設永豐金證券潮州分 公司00000000000 號帳戶,再由林仲怡以上開人頭帳戶於10 0 年6 月24日開盤前以異常低價委託賣出統一EM及群益DR、 以異常高價委託買進統一D9等股票權證,林仲怡再通知陳亭 妤、蘇裕凱下單,蘇裕凱再自行並通知沈恒嘉張美娟下單 ,另李健強自行以其所使用均不知情之妹李奕雯、妻黃佳琪 之帳戶下單,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使同於開盤前委託 買進統一EM或群益DR之蘇裕凱元富證券吉利分公司592W-000 0000號帳戶、陳亭妤國票證券內壢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 戶、李奕雯群益證券天母分公司918P-0000000號、大華證券 民權分公司572E-0000000號帳戶,以及沈恒嘉大眾證券新莊 分公司0000-0000000號等帳戶,得以偏低價格成交買進,隔 日後再以正常行情價格賣出獲得差價利益;另同日盤前委託 賣出統一D9之張美娟凱基證新莊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 戶,以掛出高價賣出獲得差價利益,各該股票權證買賣情形 如次:
(A)統一EM權證部分(意圖壓低交易價格相對成交): 林仲怡先以洪詠宸廖智成李坤城及陳佳宏等4人頭帳戶 ,於100 年6 月23日盤中以當時揭示價格分別買進160 千單 位、115 千單位、80千單位、120 千單位(合計買進475 千 單位,每單位買價4.15至4.31元),其中洪詠宸廖智成之 帳戶,於100 年6 月24日開盤前以異常低價1.00元(前1 日 收盤價為4.24元)委託賣出,合計成交275 千單位,使同於 當日開盤前委託買進之蘇裕凱、陳亭妤、李健強所使用之李 奕雯等人帳戶得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林仲怡以上開洪詠宸廖智成李坤城及陳佳宏等4 人頭帳戶於100 年6 月23日 買進該權證475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 成交量575 千單位之82.60%;另林仲怡洪詠宸廖智成及 陳佳宏等人頭帳戶於100 年6 月24日賣出該權證395 千單位 ,並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497 千 單位之79.47%,並致該權證當日以較低成交價4.48元收盤( 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4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 秩序,並使蘇裕凱、陳亭妤及李健強使用之李奕雯之帳戶因



而各獲利415,686元、213,971元、52,097元【計算式如附件 附件乙㈢(A)所示】
(B)群益DR權證部分(意圖壓低交易價格相對成交): 林仲怡洪詠宸李坤城及陳佳宏等3人頭帳戶,於100年6 月23日盤中以當時揭示價格分別買進200 千單位、43千單位 、130 千單位(合計買進373 千單位,每單位買價3.79至3. 80元),其中洪詠宸帳戶於100 年6 月24開盤前以異常低價 1.00元(前1 日收盤價為3.66元)委託賣出,合計成交200 千單位,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使同於當日開盤前委託 買進之李健強所使用李奕雯帳戶及沈恒嘉之帳戶等得以較低 價格委託買進,分別相對成交56千單位、99千單位,共計相 對成交155 千單位。而林仲怡洪詠宸李坤城及陳佳宏等 3 人頭帳戶於100 年6 月23日所買進該權證373 千單位,卻 未履行交割,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784 千單位之47.5 7%;林仲怡洪詠宸及陳佳宏帳戶於100 年6 月24日合計所 賣出該權證330 千單位,以李坤城帳戶於100 年6 月27日賣 出43千單位,並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 交量921 千單位之35.83%,並致該權證當日以較低成交價3. 86收盤(較前1 日收盤價上漲0.06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 市場交易秩序,並使沈恒嘉李健強使用李奕雯之帳戶因而 獲利177,523 元、95,899元【計算式如附件乙㈢(B )所示 】。
(C)統一D9權證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成交): 林仲怡利用廖智成之人頭帳戶,於100年6月24日甫開盤時以 異常高價(漲停價5.10元)委託買進35千單位,再通知蘇裕 凱,蘇裕凱則通知張美娟下單,張美娟帳戶以其於100 年6 月15、16日合計買進8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09至1.55元) ,於同年月23日賣出50千單位,剩餘30千單位則以較高價4 元(前1 日收盤1.35元)委託賣出,經由撮合原則售予林仲 怡所利用之廖智成帳戶。林仲怡所利用之廖智成帳戶當日共 買進上開35千單位未履行交割,占該認購權證當日市場總成 交量60千單位之58.33%,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並使張美娟帳戶因而獲利89,667元【計算式如附件乙㈢(C )所示】。
㈣、100 年7 月13、14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 成交):
林仲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違約交割影響市場交易秩 序之犯意,因刊登廣告認識邱宗躍,而透過邱宗躍收購帳戶 ,邱宗躍則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為林仲怡購得 黃豊凱於國泰證券公司之0000-0000000號、大昌證券公司之



0000-0000000號帳戶(原名黃翊哲,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吳仁博(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 富邦證券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將之轉售予林仲怡,從 中賺取每一帳戶1000至2000元之代價;至100 年7 月14日, 林仲怡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邱宗躍通話時,於電話中告知 邱宗躍上開違約交割套利之方法後,邱宗躍則基於與林仲怡 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為林仲怡收購楊錦郎在國泰證券公司 之0000-0000000號帳戶、毛國運在第一證券公司之538A-0 0 00000號帳戶、郭文永在第一證券之538A-0000000號帳戶、 余瑞松在台新證券公司之815A-0000000號帳戶、陳勇志(均 經臺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統一證券公司之0000-0 000000號及大眾證券之0000-0000000號帳戶、李忠恩在大眾 證券公司之00000000000號(由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6號另 行審結)等人頭帳戶,並提供自己在第一證券高雄分公司之 帳戶供林仲怡使用;林仲怡則於開盤前以各該權證當日漲停 或高於前1日收盤價格委託買進較大數量元大C6、大華NK 、 兆豐10、寶來HQ、群益GI及寶來FS等股票權證,再通知陳韻 婷、蘇裕凱買賣權證下單之時間、檔別、數量,蘇裕凱再自 行或通知張瑋勝林益謙、李政憲(均經臺中地檢署不起訴 書分確定)下單,張緯勝另通知張永發(經臺中地檢署不起 訴處分確定)下單,另李健強自行以其所使用其妹李奕雯、 妻黃佳琪之帳戶下單,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致各該檔 權證以較高成交價開盤,並使張瑋勝寶來證券斗六分公司 979U-109775號、蘇裕凱元富證券吉利分公司592W-0000000 號、黃佳琪大華證券民權分公司572E-0000000號、林益謙大 眾證券新莊分公司0000-0000000號、李奕雯群益證券天母分 公司918P-0000000號及大華證券民權分公司572E-0000000 號、陳韻婷玉山證券桃園分公司884F-0000000號、張永發寶 來證券斗六分公司979U-0000000號、李政憲凱基證券西屯分 公司0000-0000000號、邱宗躍第一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 000000號-0000000號及沈恒嘉所使用之不知情妻子陳昭妏所 開設之玉山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0000號等帳戶,得於同 日開盤前以高價委託賣出前述股票權證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 豊凱吳仁博楊錦郎等人頭帳戶,致獲差價利益或減少差 價損失,各該股票權證買賣情形如次:
(A)元大C6權證部分:
林仲怡先通知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張瑋勝於100年7月8日 買進10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41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0 年7月13日成交賣出56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30元)予林仲 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



於前一日收盤價(每單位買價0.13元),張瑋勝得減少差價 損失9520元。林仲怡所利用黃豊凱帳戶於上開以異常高價( 每單位買價3.00元)前委託買進120 千單位,後經撮合以0. 3 0 元成交120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 日市場總成交量434 千單位之27.64%,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 成交價0.3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17元),足以影 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B)大華NK權證部分:
林仲怡先通知蘇裕凱於100年7月7、11日共買進115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90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0年7月13日成 交賣出39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75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 豊凱帳戶;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琪帳戶,於100年7月5、6、 7日共買進10千單位(平均買價1.30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 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每單 位賣價0.75元);蘇裕凱並通知林益謙於100年7月5、6、11 日共買進4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1.23元),上開買進數 量俱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 (每單位賣價0.75元),蘇裕凱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琪帳 戶及林益謙等人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於前一日 收盤價(每單位買價0.53元),蘇裕凱、黃佳琪及林益謙等 人各得減少差價損失8580、2200及8800元。林仲怡所利用黃 豊凱帳戶,係於當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 )委託買進90千單位,後以0.75元成交90千單位,卻未履行 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522千單位之3.56 % ,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75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 價上漲0.22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C)兆豐10權證部分:
李健強所利用之李奕雯帳戶,於100年7月12日買進18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24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3 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每單位賣價0.50 元),使李奕雯帳戶因而獲利4533元【計算式如附件乙㈣( C )所示】;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琪帳戶,於100 年7 月5 、6 、7 、8 、12日共買進5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61 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0 年7 月13日成交賣出15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0.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另林仲 怡通知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林益謙於100 年7 月5 、6 、 7 日共買進100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67元),上開買 進數量俱於100 年7 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 凱帳戶(每單位賣價0.50元)。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琪帳戶 及林益謙等人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於前一日收



盤價(每單位買價0.23元),李健強林益謙等人各得減少 差價損失4050元及2 萬7000元。而林仲怡所利用黃豊凱之帳 戶,當日是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140 千單位,後以0.50元成交140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 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265千單位之11.06%,致該權 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7 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D)寶來HQ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陳韻婷於100年7月7、8、11日買進30千單位(每 單位平均買價0.67元),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20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0.37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楊錦郎帳 戶,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於前一日收盤價(每 單位買價0. 20元),陳韻婷得減少差價損失3400元。林仲 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楊錦郎等2人帳戶,則於當日開盤前以 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3.00元)買進90千單位、30千單位( 合計買進120 千單位),後以0.37元成交120 千單位,卻未 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402千單位之 4.99% ,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37元開盤(較前一日 收盤價上漲0.17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E)群益GI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張緯勝張緯勝轉而通知 張永發於100年7月12日買進5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30元) ,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50千單位(每單 位賣價0.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楊錦郎帳戶,張 永發復於100年7月13日買進3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50 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2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50 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致於張永發帳戶合計獲 利所得12,527元【計算式如附件乙㈣(E )所示】;另張瑋 勝於100 年7 月7 、8 日買進100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80元),上開買進數量分別於100 年7 月13、14日成交賣 出70及3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分別0.50、0.40元)予林仲怡 所利用之黃豊凱楊錦郎帳戶,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 格相較於前一日收盤價(12、13日每單位收盤價0.30、0.15 元),張瑋勝共得減少差價損失2 萬1500元。而林仲怡所利 用之黃豊凱楊錦郎等2 人帳戶,則於100 年7 月13日開盤 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合計買進120 千單位, 後以0.50元成交120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 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814千單位之6.61% ,致該權證當日以 較高成交價0.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0元);林 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另於100 年7 月14日開盤前以異



常高價(每單位買價3.00元)買進145 千單位,後以0.40元 成交145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 總成交量942 千單位之15.39%,致群益GI權證當日以較高成 交價0.4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5元)。(F)寶來FS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陳韻婷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李政憲、沈恒嘉 ,由陳韻婷於100年7月11、12、13日買進83千單位(每單位 平均買價0.99元),又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63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李政憲 於100年7月11日買進99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1.20元), 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8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50元)予 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吳仁博帳戶;另林仲怡利用邱宗躍 帳戶於100年7月13日買進7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87元 ),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每單位賣價 1.50元)予其所利用之黃豊凱吳仁博帳戶;不知情之投資 人范家瑞於100年7月7、11、12日買進13千單位(每單位平 均買價1.33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12千單位(每單 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吳仁博帳戶;沈 恒嘉利用陳昭妏帳戶於100年7月11、12日買進31千單位(每 單位平均買價1.02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28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吳仁博帳 戶。而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吳仁博帳戶,當日則是於開 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5.00元)委託買進290 千單位 後,以1.50元成交290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 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382 千單位之75.91%,致該權證當日 以較高成交價1.15元收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37元), 堪足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陳韻婷、李政憲、邱 宗躍、沈恒嘉所利用之陳昭妏帳戶因而各獲利為317,754 元 、23,573、4,338 元及13,137元【計算式如附件乙㈣(F ) 所示】。
㈤、100 年7 月28、29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 成交):
林仲怡再利用上開郭文永毛國運帳戶,於開盤前以各該權 證當日漲停或高於前1 日收盤價格委託買進較大數量統一BC 、統一JV、統一H7及統一EZ等股票權證,在集合競價之撮合 原則下,致各該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開盤,並以其所利用之 邱宗躍帳戶,及通知陳韻婷、陳亭妤、蘇裕凱等人,而蘇裕 凱再自行或通知張瑋勝林益謙張彩雲沈恒嘉張美娟 等人下單,於同日開盤前以高價委託賣出前述股票權證予郭 文永及毛國運人頭帳戶致獲差價利益,各該股票權證買賣情



形如次:
(A)統一BC權證部分:
林仲怡邱宗躍帳戶,於100 年7 月25、27日買進33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12元),於100 年7 月28日成交賣出10 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20元)予其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同 年月29日成交賣出8 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10元)予其所利 用之毛國運帳戶;林仲怡另通知陳韻婷蘇裕凱,由陳韻婷 於100 年7 月22、25日買進6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2 元),於100 年7 月28、29日合計賣出45千單位(每單位平 均賣價1.15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毛國運帳戶;林 仲怡又通知陳亭妤於100 年7 月25日買進20千單位(每單位 平均買價0.12元),於100 年7 月28日賣出20千單位(每單 位平均賣價1.2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蘇裕凱 通知張瑋勝於100 年7 月22日買進100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 買價0.13元),於100 年7 月28日賣出90千單位(每單位平 均賣價1.20元)、7 月29日賣出1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 1.1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毛國運帳戶。林仲怡所 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則是於7 月28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 單位買價4.00元)委託買進145 千單位,後以1.20元成交14 5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 量190 千單位之76.31%,致統一BC權證以較高成交價1.20元 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1.10元);林仲怡利用之毛國運 帳戶則是於7 月29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 元)委託買進55千單位,後以1.10元成交55千單位未履行交 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95千單位之57.89%, 致統一BC權證以較高成交價1.1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 漲1.02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張瑋勝陳韻婷邱宗躍、陳亭妤帳戶因而獲利105,695 元、46,0 92元、18,511元、21,539元【計算式如附件附件乙㈤(A ) 所示】。
(B)統一JV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下單,蘇裕凱再通知張彩雲林益謙等 人,林仲怡再所利用之邱宗躍帳戶,於100年7月27日買進1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46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 年7月28日成交賣出1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99元)予林仲 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張彩雲於100年7月21日買進80千 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22元),分於100年7月22日成交 賣出1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35元),其餘70千單位於100 年7月28日成交賣出(平均每單位賣價0.99元、0.38元)予 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林益謙於100年7月27日買進



8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43元),前開買進數量俱於 100年7月28日成交賣出(平均每單位賣價0.99、0.42元) 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分計林仲怡所利用之邱宗 躍帳戶、以及張彩雲林益謙等人各能獲致差價利益530元 、3750及1萬5800元。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則是於7 月28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委託買 進66千單位,後以0.99元成交66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 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71千單位之38.59%,致統一 JV權證以較高成交價0.99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5 3 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張彩雲、邱宗 躍、林益謙帳戶因而獲利26,813元、527 元、16,524元。 【計算式如附件附件乙㈤(B)所示】
(C)統一H7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下單,蘇裕凱再通知沈恒嘉,由沈恒嘉 於100年7月27日買進20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 10元 ),於100年7月29日成交賣出85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50 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帳戶;林仲怡所利用之邱宗 躍帳戶,於100年7月25、28日合計買進25千單位(每單位 平均買價0.10元),於100年7月29日成交賣出10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毛國運之帳戶,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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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證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斗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孝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